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因未及时过户,离婚后,另一方负债,房产被申请强制执行。这样的情况下,约定的房产归属方作为案外人能否以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其所有为由阻却执行?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样一个案例,看看遇到类似情况,法律是如何保障当事人权益的。

案情概要

2018年,李女士和林先生到民政局离婚,并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小孩也由女方抚养,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离婚后,李女士一直无法联系上林先生,案涉房屋仍在按揭中,李女士无能力付清贷款以办理解除房屋抵押手续,李女士以为未解押就不能更名,故更名手续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一直由李女士和女儿居住使用,每月房贷也由李女士按时偿还。

2022年,林先生因未能偿还信用卡贷款导致其名下房屋50%的产权份额被银行申请强制执行。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李女士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为了维护自己和女儿的权益,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在林先生与某银行的信用卡贷款纠纷案中停止对案涉房屋中属于林先生占有份额的执行。


最终,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后,判决:在林先生与某银行的信用卡贷款纠纷案中,不得执行登记在李女士和林先生共同名下的房产中属于林先生的产权份额。

这一判决背后,有着怎样的考量呢?

判决理由:三大要点保障权益

法院做出这一判决,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量:

1.时间顺序—权利形成时间很关键:李女士基于离婚协议的请求权形成于2018年,早于林先生2020年产生的债务,无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嫌疑。法律注重权利形成的先后顺序,在先的合法权益通常会得到优先保护。

2.请求权内容—特定指向更具优势:李女士的请求权针对特定房产,且已实际占有使用;银行债权为一般金钱债权,未指向特定财产。相比之下,李女士对房屋的权益更为具体、直接,应当优先得到保障。

3.房屋功能—保障生活是首要:案涉房产系李女士与女儿的唯一住房,具有重要的生活保障功能。从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角度出发,李女士的请求权应优先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综上,李女士的请求权因具备时间优先性、特定性和生活保障性可阻却执行,因此,法院判决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夫妻离婚时约定了房屋归属,却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一旦离婚后,一方出现债务问题,另一方权益就容易受损。为避免此类风险,有以下建议:

无贷款尽快过户:离婚后应尽快完成房产过户,避免因债务牵连导致纠纷。若双方对过户有争议,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勿拖延,以免因产权不明确引发更多麻烦。

有贷款想办法还贷:若房屋有按揭贷款,可以考虑筹集资金提前还贷,及时办理过户,确保房屋产权清晰,避免后续纠纷。虽然提前还贷可能有一定压力,但从长远看,能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带押过户”新途径:要是确实没有能力提前还贷,也可以尝试“带押过户”。这是《民法典》出台后的新规定,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无需提前还款解押,抵押人可直接将房屋转让给受让人并办理过户登记,由受让方继续承担抵押义务。不过,“带押过户”在各地的政策落实进度不同,办理前务必咨询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了解具体操作流程和条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司法联动

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发现,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存在不少隐患,容易引发纠纷。为从源头上减少此类问题,我院向中山市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民政局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多留意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给当事人附上《离婚不动产分割的法律风险告知书》,提前做好风险提示。


婚姻房产问题错综复杂,涉及多方利益。通过这个案例,大家要明白及时处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不要慌张,要依据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高欣悦

一审:吴娟欢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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