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025年 第24期(总第28期)
【本期话题】
请求权人对同一诉讼请求提出多个不同的支持其主张的法律规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
【典型案例】
广州某商务服务公司(某兴公司)和陕西的几家公司有一场股权转让纠纷。某兴公司和陕西某电子工程公司(某信公司)、陕西某实业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收购它们持有的陕西某房产公司的股权。协议约定原股东要在一年内完成目标土地规划调整等工作,否则受让方有权解除协议。
某兴公司付了第一期转让款,对方完成股权变更和公司交接。之后某兴公司发通知要解除合同,对方不同意。某兴公司起诉,主张合同符合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情势变更解除情形,还提出了退款、解共管账户、付违约金等诉求。对方则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协议,让某兴公司付剩余转让款和利息。
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双方请求。某兴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此案。法院认为,当事人可就同一诉讼请求提出多个请求权法律规范,法院应纳入审理范围。应尊重当事人对法律规范适用顺序的选择,按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确定顺序。最终,法院认定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支持某兴公司解除合同的诉求,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判决。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3-08-2-269-004,广州某商务服务公司诉陕西某电子工程公司、陕西某实业公司、陕西某投资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律师解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本案裁判要旨归纳为:
1.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法上有多个合同解除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一并主张多个法律规范支持其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纳入审理范围,不能要求当事人仅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放弃适用其他法律规范。
2.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如果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适用法律规范顺序的选择。当不具备前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是否具备后一顺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当认定符合一项法律规范适用条件且请求权成立时,即可作出裁判,对后位的法律规范不再进行审理。当事人未选择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时, 应当按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
3.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调整 ,导致当事人对相关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的裁判理由概括如下:
本案围绕某兴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从多个法律规范角度进行审查,最终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支持了某兴公司的诉求。
请求权竞合与选择权
法律允许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提出多种请求权基础。某兴公司针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法院应全面审理这些规范,而非要求其仅选择一种。
法律规范适用顺序
当不同法律规范可能产生不同法律后果时,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对适用顺序的选择。若未明确选择,则按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确定顺序。
逐一审查与裁判逻辑
法院需依次审查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情势变更三种情形。若前位规范不适用,则继续审查后位规范。一旦确认某一规范适用且请求成立,即可作出裁判,无需再审查后续规范。
再审结论
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支持某兴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的请求。
本案裁判体现了对当事人请求权的充分尊重,通过逐层审查不同解除情形,最终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公正裁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