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孙启贤与周琳为夫妻,二人共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孙俊杰、孙志刚、孙晨旭、孙海涛、孙宇松。

(二)房产购置背景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是孙启贤、周琳在房改时,用二人工龄,并由孙宇松出资30,000 元购买。1999 年 7 月 20 日,周琳与北京市 W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标准价 27,484 元购得此房,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周琳名下。孙启贤于 1994 年因死亡注销户口,周琳于 2015 年去世。

(三)遗嘱相关情况

1998 年遗嘱:1998 年,孙宇松在未告知其他兄弟姐妹的情况下,带着母亲周琳做了一份公证遗嘱,内容为父母百年之后,该房屋归孙宇松继承所有。

2001 年遗嘱:2001 年 4 月 26 日,周琳在北京市海淀某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表明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遗留给儿子孙宇松。

2008 年声明:2008 年,周琳提出要更改遗嘱,认为几个子女都孝顺,都尽到了赡养义务,决定将房屋平均分配给子女。并办理了一份公证书,声明撤销之前将房屋留给孙宇松的遗嘱。孙宇松对该声明书的效力提出质疑,认为声明书内容与事实矛盾,且形式上存在瑕疵,周琳不识字,公证处未充分审查其对声明书内容的认知。

(四)房屋出资及赡养争议

出资争议:孙宇松称1995 年、1999 年分两次出资购买房屋,虽登记在周琳名下,但实际为其所有,是借周琳之名购房,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孙俊杰、孙志刚、孙晨旭、孙海涛认可孙宇松曾出资 30,000 元,当时是希望孙宇松多照顾母亲,母亲百年后将房屋留给孙宇松,但母亲后来撤销了遗嘱。孙海涛认为当时母亲是因不舍得出钱才让子女出资,并非谁出资房屋就归谁。

赡养争议:孙宇松提交盖有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及相关人员签字的证明,试图证明自己与周琳共同居住并赡养其至去世。孙俊杰、孙志刚、孙晨旭、孙海涛对此不予认可,称孙宇松仅与周琳在同一小区居住,周琳自孙启贤去世后,先是自己居住,后由五名子女共同出资聘请保姆照顾,无保姆时由五名子女轮流照顾,周琳是由五名子女共同赡养。

房屋产权证书保管争议:孙俊杰称房产证办理后,孙宇松扣留了一号房屋房产证,将其名下房屋产权证交予周琳保管,致使周琳长期未发现一号房屋房产证被扣留。2016 年 4 月 23 日,孙俊杰将孙宇松名下房屋产权证及母亲周琳已撤销的遗嘱交给了孙宇松。孙宇松代理人表示对房屋产权证保管具体情况不清楚,按常理,房屋产权证应是被继承人周琳与遗嘱一并交予的孙宇松。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孙俊杰、孙志刚、孙晨旭、孙海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主张每个人各占五分之一份额。他们认为该房屋是孙启贤、周琳的遗产,母亲周琳已撤销将房屋留给孙宇松的遗嘱,且几个子女都尽到了赡养义务,应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二)被告诉求

孙宇松不同意孙俊杰、孙志刚、孙晨旭、孙海涛的诉讼请求,主张诉争房屋系其出资购买,虽登记在周琳名下,但实际为其个人所有,非孙启贤、周琳的遗产。即便认定为遗产,因使用了孙启贤、周琳工龄,其应占80% 权属份额,剩余 20% 系周琳遗产,其应继承 10% 权属份额,剩余 10% 由其他兄弟姐妹继承。孙宇松对周琳 2008 年撤销遗嘱的声明书效力提出质疑,认为声明书内容矛盾、形式有瑕疵,不能发生撤销 2001 年遗嘱的效力。

(三)核心争议

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权属性质,是孙宇松个人财产,还是孙启贤、周琳的遗产。

周琳2008 年撤销遗嘱的声明书是否有效,本案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处理。

若按法定继承,各继承人应如何确定继承份额。

三、裁判结果

周琳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孙俊杰、孙志刚、孙晨旭、孙海涛、孙宇松继承所有,上述五人各占五分之一权属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个人财产认定:被继承人周琳在其夫孙启贤去世后,以标准价购买了一号房屋并办理房产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该房屋应认定为周琳的个人财产,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虽购房过程中使用了孙启贤工龄,但孙启贤已去世,不能改变房屋登记在周琳名下且为其购买的事实,故该房屋在周琳去世后属于其遗产。

借名买房关系不成立:孙宇松主张与周琳构成借名购房法律关系,房屋实际为其所有。然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双方未签订书面借名购房协议,且其他兄弟姐妹对该说法不予认可。孙宇松虽出资30,000 元,但结合其他子女的陈述,不能充分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故法院无法认定借名购房关系成立。

(二)遗嘱及继承方式认定

遗嘱撤销有效:周琳生前先后立有遗嘱和撤销遗嘱的声明书。孙宇松对周琳2008 年撤销遗嘱的声明书效力提出质疑,称声明书内容与事实矛盾且形式有瑕疵。但孙宇松未能举证证明周琳除已查明的两份公证文书外还有其他相关公证文书,也无其他有力证据推翻声明书的效力。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法院对孙宇松该项辩称不予采信,认定周琳 2008 年撤销遗嘱的声明书有效。

法定继承适用:因周琳撤销了之前的遗嘱,根据继承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遗嘱被撤销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孙俊杰、孙志刚、孙晨旭、孙海涛、孙宇松作为周琳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继承份额确定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孙俊杰、孙志刚、孙晨旭、孙海涛诉请与孙宇松共同继承一号房屋,各占五分之一权属份额,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虽孙宇松提出因使用孙启贤、周琳工龄,应调整继承份额,但在本案中,周琳之继承人均系五名子女,且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不再单独列明孙启贤工龄折算补偿一节,按均等份额分配遗产。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细致审查遗嘱效力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遗嘱效力往往是关键。律师要细致审查遗嘱的订立、变更、撤销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有争议的遗嘱或撤销遗嘱的声明,要深入分析其内容、形式以及相关证据。如本案中,对周琳撤销遗嘱声明书的审查,从内容矛盾点、形式瑕疵以及证据举证责任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准确判断遗嘱效力,为案件走向奠定基础。

(二)准确界定财产权属

准确界定遗产的权属至关重要。律师要全面收集与财产购置、出资、登记等相关证据,分析财产的来源和性质。对于涉及借名买房等复杂情况,要严格审查是否存在借名合意、是否有书面协议等关键要素。本案中,通过对房屋购买过程、出资情况及各方陈述等证据的综合分析,准确认定房屋权属为周琳遗产,而非孙宇松个人财产。

(三)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

举证责任规则在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律师要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引导当事人收集和提供有力证据。当一方对某项事实提出主张或质疑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如本案中孙宇松对周琳撤销遗嘱声明书效力提出质疑,律师应提示其承担举证责任,在孙宇松未能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保障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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