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个别地区公安机关在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异地抓捕,超范围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此类以“办案”为名、行“创收”之实的行为被称为“远洋捕捞”。这种现象不仅表现为跨省抓捕、资产冻结与高额罚款,部分地区甚至形成了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执法产业链”。

2025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在访谈活动中表示,趋利性执法司法现象与公正司法背道而驰,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破坏法治秩序并损害营商环境。因此,全国检察机关将积极参与“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违法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涉企“挂案”等突出问题。这一举措向社会释放出治理“远洋捕捞”现象的强烈信号。

此外,为制约“远洋捕捞”现象的发生,公安部也有相关规定,明确对异地执法做了严格的程序规定。那么,挖掘现有法律制度规范,是否还有更有效对抗“远洋捕捞”的依据呢?

对抗“远洋捕捞”有法可依

最高检公安部相关规定已施行

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规定》第六十三条赋予了协办地公安机关对抗主办地公安机关明显违法行为的权利,而这一条款也是对抗当前“远洋捕捞”的法律利器,应被激活。

《规定》第六十三条提出,协作地公安机关在协作过程中,发现委托地公安机关明显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委托地公安机关提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跨省协作的,应当通过协作地的省级公安机关通报委托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协商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协作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

这一规定与旧版《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条文相比,实质上赋予了协作地公安机关更大的自主权,即当协作地公安机关认为委托地公安机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时,在共同的上级机关作出决定前,可以拒绝和停止协作。

实践中,“明显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明显违反程序法的行为

如委托地公安机关未事先提出协作请求、未履行报备审批程序、未依法办理必要的协作手续而擅自赴异地开展办案活动;又如委托地公安机关存在越权管辖行为,或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等。

●明显违反实体法的行为

如错误适用法律,将明显的经济纠纷错误定性为经济犯罪案件;或无证据却强行立案等。

可以看出,第六十三条规定为协作地公安机关在跨区域办案中依法制约委托地公安机关违法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无原则配合”的协作惯性,如同在跨区域执法链条中嵌入“熔断机制”,从而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赋予协作地公安实质权利

“第六十三条”构建三级监督机制

具体来看,第六十三条通过哪些制度与机制来遏制“远洋捕捞”行为?

首先,在传统执法协作中,协作地公安机关往往仅作形式审查,基本依照“无原则配合”程序提供相关协作。而第六十三条的核心突破就在于赋予协作地公安机关实质审查权与协作拒绝权。《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和《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等规定已明确为异地执法划定了严格程序规定,即严禁委托地公安机关未履行协作手续擅自跨域办案。而第六十三条的激活正是对此规定的有力补充,即协作地公安机关有权对委托地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管辖权依据、案件性质等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旦发现其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时,便可依法停止协作并逐级上报,从而在入口处遏制未经合法程序的“远洋捕捞”行为。

其次,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基层初审—省级协调—公安部裁决”的三级监督机制,如协作地公安机关发现委托地公安机关未履行协作手续或明显违反刑事实体法,将经济纠纷案件错误作为经济犯罪案件处理时,便可停止协作并逐级上报;而跨省协作则应经省级公安机关对接协商,如省级层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上报公安部,通过省级公安机关及公安部的介入,在上级公安机关未作出决定前,不予协作。

最后,第六十三条规定赋予协作地公安机关更大的监督权力,也使得委托地公安机关在实施跨省执法时不得不更加谨慎,从源头上减少非法或趋利性执法的发生概率。

源头筛除不合规异地执法

多地实践探索提供经验

多地在遏制“远洋捕捞”现象方面均作出了积极探索。如浙江杭州结合相关规定,要求外地公安机关到杭州办理案件必须事先报备,并经过严格审批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必要性。2024年8月,杭州市上城区九堡派出所贴出《外地不得非法入企办案》的通告,明确规定如发现杭州市以外的公安机关,在没有九堡派出所或上城区公安分局民警陪同下存在非法入企办案行为,应立即报警并拍照取证,对异地执法行为形成有效监督。

近期,浙江乐清法治助企服务中心发出的《致全市企业、市场经营主体的一封信》中,直接向企业递出了“法律武器”:如发现有外地公安机关在没有乐清公安民警陪同的情况下入企执法,可要求执法单位出示合法的证件、文书材料并及时联系辖区派出所或者拨打110,由乐清公安民警到场予以对接处置。

杭州和乐清的实践,为遏制“远洋捕捞”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具体而言:

一方面,杭州充分利用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外地公安机关入杭办案前需事先报备并经过严格审批,从源头上筛除那些未履行协作手续或无合法依据提出协作请求的“远洋捕捞”行为。

另一方面,第六十三条的实施需与《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等规定相结合,乐清通过发布公开信,明确告知企业在面对异地执法时有权要求执法单位出示合法证件和文书,并及时联系辖区派出所。此举不仅可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还为协作地公安机关提供了及时介入的依据。

此外,鼓励企业对违规执法行为拍照取证并及时联系当地公安机关等举措,相当于将法律武器直接交到市场主体手中,从而搭建起“企业预警—公安机关介入—违法阻断”链条,不仅明确了企业对异地执法行为的监督权,增强了企业的维权意识,还有利于提升企业对法治环境、当地营商环境的信任,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远洋捕捞”的良好氛围,从而提升执法行为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企业经营应合法合规

面对趋利性执法学会“自救”

企业在日常经营时应确保自身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调查。若面对“远洋捕捞”等趋利性执法行为时,可考虑采取以下应对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核实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当外地公安机关进入企业执法时,企业有权要求其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办案协作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如执法机关无法提供完整、合法的手续,企业应拒绝配合,并及时联系当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同时,可核实执法机关是否具有跨区域执法的权限,以及执法行为是否超出了法定范围。对于超出权限或范围的执法行为,企业应明确表示异议,并要求其停止相关行为。

对于合法、合规的执法行为,企业应积极配合,避免因不配合而引发或升级不必要的纠纷。

●及时报警与取证

如发现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迹象,企业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联系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时,详细说明执法机关的人员信息、执法行为及存在的问题。同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录像,记录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特别是执法机关的证件、文书、人员行为等关键信息。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遭遇违法违规执法行为时,企业应立即联系专业律师,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获取专业法律意见,制定应对方案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文/王刚闫予(北京德恒(雄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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