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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联
苏慧敏与陈宇轩在1994 年再婚,此前苏慧敏与前夫育有王梓文和王梓杰。2014 年,苏慧敏因病离世。
(二)房屋购置前情
2002 年 11 月 8 日,陈宇轩因海淀区 A 号房屋拆迁,与某单位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房屋在册人口 8 人,含陈宇轩与苏慧敏,陈宇轩由此获 260 多万元补偿款及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
(三)房屋购买详情
出资情况:2002 年底,陈宇轩购置昌平区一号房屋(诉争房屋),首付 71833 元,贷款 26 万元。双方认可首付由陈宇轩支付。对于贷款,陈宇轩称独自偿还,原告方认可大部分由陈宇轩偿还,王梓杰主张自己也有少量出资,但未提供证据。2008 年 2 月 15 日,贷款提前还清,房屋抵押权消灭。
产权登记:王梓杰作为共同购买人,于2002 年 11 月 25 日与银行签订《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办理贷款。2003 年 12 月 1 日,房屋所有权证下发,登记陈宇轩与王梓杰按份共有,各占 1/2。陈宇轩称借王梓杰名义贷款,房屋实际归自己;王梓杰则认为与陈宇轩按份共有。
(四)诉讼过程
原告起诉:王梓文、王梓杰向法院诉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昌平区一号房屋的1/4,认为房屋 1/2 属苏慧敏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其中 1/4 应作为遗产继承,苏慧敏与被告存款的 1/2 也应作遗产继承。因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陈宇轩请求驳回原告诉求,称涉案房产归其个人,不应列为遗产,主张借名贷款且款项借给王梓文,自己偿还全部贷款,王梓杰相关产权及贷款手续在其处保管可佐证。
关键证据及鉴定波折:为证明房屋所有权,陈宇轩提交自书《说明》,内容显示一号房产属苏慧敏和其共有,四人有同等继承权,在世一方时房子不能动,购房因贷款产权证有王梓杰但继承权不变,王梓文、王梓杰和陈宇轩签字,苏慧敏未签。王梓文、王梓杰不认可签名真实性并申请笔迹鉴定,后因样本不足,鉴定公司退案。
房屋价值评估:二原告申请评估房屋市场价值,评估结果为406.43 万元。二原告要求实体分割房屋并主张所有权,被告陈宇轩仅同意确认继承份额,不同意实体分割。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王梓文、王梓杰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昌平区一号房屋1/4,主张房屋部分及苏慧敏与被告存款按遗产继承。
(二)被告诉求
陈宇轩请求驳回原告诉求,主张涉案房产归其个人,不列为遗产。
(三)核心争议
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属,是陈宇轩个人所有,还是陈宇轩与王梓杰按份共有,亦或是陈宇轩与苏慧敏夫妻共同财产。
三、裁判结果
昌平区一号房屋,陈宇轩享有和继承4/6 份额,王梓文继承 1/6 份额,王梓杰继承 1/6 份额。法院仅确认继承份额,不进行实体分割,二原告可在条件具备时另行主张遗产分割。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所有权判定
《说明》的关键作用:《说明》是判定房屋所有权的核心证据。从内容看,能表明诉争房屋为陈宇轩和苏慧敏夫妻共同财产。虽王梓文和王梓杰对签名存疑且申请鉴定,但因样本不足致鉴定退案,样本由二人提供,不利后果由其承担。同时,肉眼比对《说明》上二人签名与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签名相似,在无反证下,法院认定签名真实。
出资认定:庭审中,陈宇轩称全部出资,王梓杰虽主张有小部分出资却未举证,故法院认定房屋全部由陈宇轩出资购买。综合判断,房屋为陈宇轩和苏慧敏夫妻共同财产,借王梓杰名义办理房屋登记,内部不发生一半房屋所有权归王梓杰的效力。
(二)遗产继承份额确定
苏慧敏去世后,其在诉争房屋中一半所有权作为遗产,由王梓文、王梓杰、陈宇轩平均继承。陈宇轩在原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基础上,再继承苏慧敏遗产的1/3,最终享有和继承房屋 4/6 份额,王梓文和王梓杰各继承 1/6 份额。
(三)继承分割方式考量
原被告对继承分割方式有分歧。《说明》中“只要我们有一个还在世,房子不能动” 的约定,可理解为夫妻一方死亡后,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情况不变,王梓文和王梓杰签字表明认同该约定。考虑到陈宇轩无支付折价款能力,若将房屋所有权归王梓文和王梓杰并由其向陈宇轩支付折价款,会违反上述约定。所以,法院仅确认继承份额,不做实体分割,二原告可待条件成熟后另行主张遗产分割。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的精细化处理
在此类案件里,关键证据的收集、审查极为重要。如本案《说明》,虽有签名争议,但通过对证据多方面综合审查,结合举证责任分配,决定案件走向。律师要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细致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保有力支撑当事人主张。
(二)法律关系的精准梳理
清晰梳理复杂法律关系是胜诉前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借名买房关系辨析、遗产继承等法律关系。律师需精准把握各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和适用规则,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法律意见和诉讼策略。
(三)当事人沟通与策略制定
与当事人良好沟通,充分了解诉求和案件细节,对制定合理诉讼策略意义重大。本案中,了解到陈宇轩无支付折价款能力这一关键,在继承分割方式上选择尊重《说明》约定,仅确认继承份额,避免因分割方式不当损害当事人权益,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