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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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优先受偿性毋庸置疑,但当其与执行债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案外人的抵押权人又能否以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抵押权为由请求排除执行呢?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经营管理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执行异议案》中明确:

案外人主张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并以此为由向负责处分查封财产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标的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本案中,被查封的商铺是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名下的财产,异议人提交《借款合同》主张其与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主张涉案商铺已经抵押给异议人,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异议人主张的债权或者抵押权是否成立,均无法排除本案的执行。

因此,异议人要求中止拍卖的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

周军律师提醒,执行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案外人主张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并以此为由向负责处分查封财产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标的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依法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可通过申请参与分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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