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随着邮寄越来越便利,许多当事人和律师都会选择通过邮寄形式向法院提交诉状。
那么,诉状邮寄以交邮还是邮戳时间为准?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但对于交邮的认定标准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虽然长期以来,一般以邮政公司邮戳作为交邮的认定标准。但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类问题的审判尺度仍存在一定差异。
一、诉状“交邮”认定标准的实践争议
1、一直以来实际交付都未曾作为交邮的认定标准
在传统纸质面单邮寄的时代,认定“交邮”的标准一直是以邮政公司的邮戳载明的时间为准,而不是实际交付。在邮政全面推行电子化后,邮政公司的邮戳仅在特殊情况下才有体现,大部分情况下被邮政公司电子邮寄记录所取代。
因此,邮政公司系统显示的寄出时间其实是代替了此前邮戳,应作为诉状“交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的判断依据。
2、起诉或上诉的一方负有确保邮政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寄出诉状的义务
司法实践中,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诉状即可。从避免极端的诉权保护主义,实现程序公正、平等和效率等原则的合理平衡角度,起诉或上诉的一方具有在期限内完成全部程序的法定义务。
当起诉或上诉的一方向邮政公司工作人员交付诉状时,仅是完成交邮的前置程序,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并不知悉该诉状具有时效要求,起诉或上诉一方应向邮政公司工作人员说明并要求其当日寄出,才算完成交邮。
如果如因邮政公司原因造成诉状逾期提交的,怎么办?
如果确实因为邮政工作人员的原因而未能寄出诉状,起诉或上诉一方应依法向邮政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虽然赔偿金额上会存在较大争议,但该诉讼路径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3895号案例裁判观点认为,邮政公司投递行为存在过错,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此时提交起诉或上诉的一方自己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过错,不能要求法院因此延长时效或上诉期。
周军律师提醒,即使在期限内通过电子下单邮寄提交诉状,如果邮局耽误的,仍然面临被认定为逾期的重大法律风险,对于当事人而言丧失了重要的权利,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而言,也有重大责任。
因此,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上诉的一方应该积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程序,如果期限较为紧迫,应尽量通过现场提交诉状的方式完成。在通过电子下单邮寄上诉状时,应预留充分时间,确保邮政公司在期内能完成寄出,或者与邮政公司协商取得加盖邮戳的交邮凭证,以避免造成诉权丧失的重大责任和风险。
另外,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由此,邮寄法律文书此类文件,建议采用中国邮政快递向法院邮寄,虽有最高院案例认定通过其他快递也可以向法院邮寄,但也不排除上述法院不接收封类似问题,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