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家庭关系与人员信息
林启鹏与周婉娟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一双儿女,分别为林宇辉和林宇杰。林宇辉长大成人后,与孙女士喜结连理,二人婚后迎来了爱情的结晶林梓豪。然而,命运的轨迹充满波折,2001 年,林启鹏不幸离世,家庭的重担悄然发生变化。2008 年,林宇辉也因病撒手人寰,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时光流转至 2021 年,周婉娟也告别了人世,一系列的变故使得家庭关系与财产继承问题逐渐凸显。
房屋购置及产权情况
回溯到2003 年,孙女士与北京 F 公司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号房屋。此后,经过漫长的等待与手续办理,在 2010 年 6 月 25 日,该房屋终于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在孙女士名下。尽管房屋产权登记发生在林宇辉去世之后,但从购置时间来看,是在林宇辉与孙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购房行为,这一关键时间节点为后续的产权认定和遗产继承埋下伏笔。
诉讼背景
随着家庭成员的相继离世,围绕林宇辉遗产继承问题,林宇杰与孙女士、林梓豪之间产生了无法调和的矛盾。各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林宇杰选择将孙女士和林梓豪诉至法院,期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在诉讼推进过程中,为了准确确定房屋价值,合理分配遗产,林宇杰申请对一号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最终确定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5614200 元。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房屋处置问题上达成了部分共识,均同意房屋归被告方所有,由被告给予林宇杰相应遗产份额的折价补偿款。同时,孙女士和林梓豪均主张将涉案遗产中属于林梓豪的份额转由孙女士继承,这一系列复杂的情况使得案件走向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二、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
原告林宇杰向法院提出明确诉求,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由二被告继承,同时要求二被告支付其房屋价值九分之一的补偿款,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林宇杰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强调自2005 年起,便与母亲周婉娟共同生活,在日常生活中对周婉娟给予了细致入微的照顾,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为此,林宇杰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信,该证明信从侧面反映了林宇杰与周婉娟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及周婉娟的住院记录,试图以此证明自己在周婉娟遗产部分应当多分。
被告抗辩
被告孙女士和林梓豪则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一号房屋登记在孙女士名下,根据房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应属孙女士个人所有,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继承问题。对于林宇杰主张的九分之一份额,林梓豪作为周婉娟的代位继承人,认为林宇杰的这一主张毫无依据。此外,即便假设房屋存在林宇杰的份额,孙女士和林梓豪也坚称林宇杰主张多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孙女士进一步阐述,周婉娟在世时,二人关系十分融洽,周婉娟曾明确表示去世后房屋归孙女士所有。不仅如此,孙女士为了证明自己对林宇辉尽到了主要扶助义务,提交了林宇辉的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显示林宇辉生前身体状况不佳,患有多种疾病,需要长期的悉心照料,以此主张在分割遗产时自己应当多分。
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主要聚焦在两个关键方面。其一,一号房屋的权属认定问题,究竟是孙女士的个人财产,还是林宇辉与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的判定直接关系到遗产范围的界定,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其二,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问题,包括孙女士对林宇辉的长期照顾是否构成多分遗产的充分理由,林宇杰对周婉娟的赡养情况能否使其在遗产分配中获得更多份额,以及林梓豪作为代位继承人在整个遗产继承过程中的具体权益如何确定,这些问题相互交织,成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号房屋最终判定归孙女士所有。
孙女士需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向林宇杰给付房屋折价补偿款623800 元。
四、案件分析
房屋权属判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虽然产权登记时间在林宇辉死亡之后,但购置行为发生在其与孙女士的婚姻存续期间。因此,依法应认定该房屋为林宇辉和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自享有50% 的产权。当林宇辉死亡后,其享有的这 50% 份额依法转化为遗产,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法定继承规则适用
由于林宇辉和周婉娟生前均未留下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律规定,本案的继承事宜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孙女士作为林宇辉的配偶,林梓豪作为林宇辉的子女,均属于适格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林宇辉的父亲林启鹏先于林宇辉死亡,而林宇辉的母亲周婉娟在林宇辉死亡时仍然在世,所以周婉娟也是林宇辉的法定继承人。当周婉娟死亡后,其应当继承林宇辉的遗产份额,按照法律规定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林宇辉子女先于其死亡的代位继承情形。因为周婉娟死亡时,并未实际取得遗产,所以仅发生转继承,且转继承人以健在人员为限。因此,周婉娟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健在的女儿林宇杰继承。
遗产份额分配考量
依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从本案二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林宇辉生前确实患有多种疾病,并且因不同疾病多次住院治疗。孙女士作为林宇辉的配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应当尽到了主要的照顾和扶养义务。基于此,法院采纳了二被告关于孙女士应当多分林宇辉遗产的意见。与此同时,林宇杰仅主张分得房屋价值九分之一的份额,结合双方对房屋归属达成的一致意见,以及林梓豪将其应继承份额转给孙女士的个人意愿,法院最终以房屋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经过合理计算,确定由孙女士继承房屋,并向林宇杰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五、胜诉办案心得
精准界定财产权属
在处理涉及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的继承案件时,律师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全面、细致地判断房屋权属。不能仅仅依据产权登记时间这一单一因素来判定,而要综合考虑购房时间、资金来源、夫妻双方的约定等多种因素。只有准确界定遗产范围,才能为后续公平合理地分配继承份额奠定坚实的基础。例如,在本案中,如果仅依据产权登记在孙女士名下就认定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将会严重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明晰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涵盖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多种情形。律师需要深入研究每一种情形的适用条件,在具体案件中准确判断继承关系。就像本案中,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情形的精准区分,直接决定了遗产份额的分配方向。如果混淆了这两种继承情形,将会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因此,律师在处理继承案件时,必须对各种继承法律关系了如指掌,确保在法律适用上不出差错。
充分收集与运用证据
无论是主张多分遗产,还是确定房屋权属,证据在整个案件中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律师要指导当事人积极、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像本案中双方提交的关于被继承人赡养、照顾情况的证据,以及房屋购置、产权登记等方面的证据。同时,律师还要善于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合理运用,使其能够有力地支撑当事人的诉求。例如,在本案中,孙女士提交的林宇辉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有效地证明了自己对林宇辉的照顾和扶养义务,为其多分遗产提供了有力证据。
尊重当事人意愿与法庭调解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正如本案中双方对房屋归属及遗产份额转让所表达的意愿,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法庭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做不仅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还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调解过程中,律师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