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产继承领域,涉及房产继承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当存在遗嘱且房产性质特殊(如拆迁安置房)时,争议往往更为复杂。这类纠纷不仅关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与财产权益,还涉及法律层面的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以及继承人资格审查等关键问题。本案围绕北京市丰台区一套拆迁安置房的继承展开,对于明晰类似房屋继承纠纷的处理规则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林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安置房签约通知单》项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权利义务由其继承,并由林刚等被告负担诉讼费用。林宇称,林建国与张莉系夫妻,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林宇、林刚、林坤、林涛。林建国于2004 年死亡,张莉于 2019 年死亡,林涛于 2020 年死亡。林涛与刘悦系夫妻,林晓涵系二人之女。林坤与吴芳系夫妻,林佳系二人之女。林佳与陈鹏系夫妻,陈阳、陈亚系二人子女。林浩系林宇之子。2018 年 11 月 12 日,张莉留下代书遗嘱,确认一号房屋归林宇所有。现各方就该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故而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

被告林刚、林坤、吴芳、林佳、陈鹏、陈阳、陈亚、林浩表示同意林宇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悦、林晓涵则不同意,理由如下:其一,吴芳等诉讼主体不适格;其二,一号房屋尚未进行产权登记,不属于遗产;其三,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张莉个人遗产有待查清;其四,代书遗嘱效力存疑;其五,张莉可能有其他拆迁利益待分割。

(三)法院查明

林建国与张莉的家庭关系如林宇所述。2017 年 6 月 20 日,林坤与某单位就宣武区 H 号房屋签订两份《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不同的补偿款金额,在册人口包括林坤、吴芳、林佳、林建国、张莉、陈亚等。同日,林佳、张莉也分别与某单位就 H 号房屋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均有相应补偿款。

2017 年,某单位出具《安置房待审核确认单》,显示购房人姓名为张莉,购房人其他家庭成员有林浩,被拆迁人姓名也是张莉。2018 年 11 月 12 日,张莉立下代书遗嘱,表明自己和孙子林浩在 H 号房屋拆迁中获得的安置房指标一套,由二儿子林宇出全款购买,房产证下来后归林宇全部所有,过户时其他儿子需无条件协助。代书人是高鹏,见证人有宋悦、秦瑶。庭审中,高鹏、宋悦、秦瑶均到庭,三人称张莉立遗嘱时思路清晰,对遗嘱形成过程陈述基本一致。

刘悦、林晓涵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认为秦瑶与张莉系姑侄关系有利益冲突;三名见证人均对原件没印象且未给继承人,秦瑶对房屋归属答复不清;房屋位置不准确;张莉立遗嘱时80 多岁行为能力可能有瑕疵;张莉文化水平低不可能自己口述代书遗嘱。但经释明,刘悦、林晓涵对张莉行为能力存在瑕疵无证据提交。

2018 年 12 月 19 日,某单位出具《安置房签约通知单》,买受人是张莉,房屋位于一号,并约定买受人凭此签约确认书原件与定向安置房建设单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2020 年 9 月 15 日,某单位出具《证明》,因张莉已死亡,同意其继承人办理已申请定向安置房的继承公证事宜。庭审中,经释明,林晓涵、刘悦称关于张莉获得的其他拆迁补偿不在本案中处理,林浩称同意一号房屋由林宇继承。除林晓涵、刘悦外,其他人称张莉在其他地方无房屋,林晓涵、刘悦称不清楚张莉在该处有无房屋。

三、裁判结果

确认《安置房签约通知单》项下张莉的权利义务由林宇继承。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张莉所立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应为有效。刘悦、林晓涵的抗辩意见不成立,原因在于:他们未提交证据证明张莉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姑侄关系不影响秦瑶作为见证人的资格;虽然遗嘱房屋位置有偏差,但结合相关文件能认定指向的就是涉案房屋;三名见证人对立遗嘱过程描述一致,其他异议不构成遗嘱无效情形。

(二)遗产范围界定

遗产不仅包括物权,还包含债权。从《安置房待审核确认单》《安置房签约通知单》《证明》以及林浩的陈述可知,张莉是一号房屋的买受人,其死亡后,关于该房屋《安置房签约通知单》项下的权利义务属于遗产范围。

(三)继承人资格与权益确定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张莉的遗产应按其遗嘱执行,林宇依据遗嘱有权继承《安置房签约通知单》项下的权利义务。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遗嘱订立与保管

作为法律从业者,应提醒当事人订立遗嘱时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和程序,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选择无利害关系且具有行为能力的见证人,清晰准确地表述遗产分配意愿。同时,妥善保管遗嘱原件,避免因遗嘱丢失或损坏引发纠纷。

(二)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如亲属关系证明、遗嘱原件、见证人的证人证言、房屋相关文件(拆迁协议、安置协议等)。对这些证据进行系统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本案中,林宇通过收集遗嘱、见证人的陈述以及房屋相关文件,有力地证明了自己的继承权。

(三)法律知识运用

深入理解和准确运用继承法相关法律知识,包括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继承人资格审查等。在庭审中,能够依据法律条文进行有力的论证和抗辩。例如,在本案中准确依据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反驳刘悦、林晓涵对遗嘱效力的质疑。

(四)沟通协调能力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了解案件细节和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及时解答当事人的疑问,稳定当事人情绪。同时,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法官进行沟通协调,尝试在尊重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寻求和解的可能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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