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春法院



“我们经过多次协调都没有结果,今天终于在法院的主持下解决了这个麻烦,非常感谢法官!”宜春中院联合铜鼓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邻里纠纷,在某小区物业办公室24名业主及物业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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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购买了铜鼓某小区房屋并入住。2024年3月22日,原告家中出现污水返涌现象并及时告知物业公司,经排查,物业公司认定化粪池和主管排污口正常。次日,外出回家的原告打开家门,原告发现污水再次返涌,并给房屋内财产造成损失。因返涌造成的财产损失得不到解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楼上24名业主赔偿损失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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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铜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是案涉楼栋的二楼住户,与其楼上住户作为上下楼邻居,共同使用同一个污水管道,应共同维护管道的畅通,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鉴于无法确认堵塞下水道公共部分污物的来源,考虑到该案的具体情况,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由楼上各住户共同平均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对小区共用下水管道具有发现堵塞及时疏通的义务。在案涉公共下水道被堵塞时,物业公司未及时采取更加专业且有效的措施疏通被堵塞的下水道,导致原告房屋内财产遭受损失,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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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两级法院联合调解


宜春中院收到该案件后,立即向一审法官了解案情,经了解后,两级法院立即联系原告、物业公司及各业主到物业公司业委会办公室进行调解,通过法官多次释法明理、疏导化解,最终促使原告、物业公司及各业主均同意各让一步,各业主均同意向原告支付500元,物业公司则同意向原告支付10000元,其他请求原告自愿放弃,达成调解协议,圆满化解了双方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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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排污管道返涌,住户应该如何处理?首先,应当第一时间进行证据固定,如收集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维修单位或物业公司证明、维修费用发票等证据;其次,应尽快查找漏水部位及原因,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统计财产损失情况,与相关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等进行协商;最后,若协商不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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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来源:铜鼓法院

编辑:欧阳容言

编审:冷璐

监制:陈明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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