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和其他遗嘱一样,没有优先性了。可如果在《民法典》生效多年前就立好了公证遗嘱,在民法典生效后打官司还有优先效力吗?
按之前《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如果多份有矛盾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不管谁先谁后,都以公证遗嘱为准,有多份冲突的公证遗嘱,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但按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没有优先效力,不管是什么形式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那问题来了:立遗嘱人在2021年之前立了包括公证遗嘱在内的多份遗嘱,然后这两年去世,现在打官司多年前的公证遗嘱还优先吗?通过一个案例介绍一下,请关注收藏。
覃某有两个女儿,有一套房子是覃某和大女儿每人50%的份额。2009年覃某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说把她名下的房产份额全给大女儿。2017年覃某又手写了一份自书遗嘱,表示她名下的50%的房产份额,大女儿和小女儿各分25%。
2022年覃某去世,两个女儿对如何分配遗嘱协商不成诉到法院。大女儿认为按《继承法》应以2009年的公证遗嘱为准。小女儿则主张母亲是在《民法典》生效后去世的,按《民法典》应以2017年的自书遗嘱为准。大家认为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以往新出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时候,事情发生在新法之前,但审理发生在新法之后,有时规定按行为时的法律来判,但也有时规定按审理时法律来判。关于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得看新法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对此,最高院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有这样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法官认为:遗嘱的核心是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本案的两份遗嘱均立于《民法典》施行前,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仅仅知晓《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其仅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并对相关遗嘱效力进行预期,所以,应适用当时生效的《继承法》,以公证遗嘱为准,判决房产全归大女儿。
本案是两份遗嘱都是在《民法典》之前设立的,假如这案子的第二份自书遗嘱是在《民法典》生效后设立的,那显然就得按《民法典》的规定,认定以时间在后的自书遗嘱为准了。所以,如果有类似情况的,要考虑一下遗嘱效力问题,需要的话可以提前做相应的处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