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日常生活中,房屋交易形式多样,除了常见的买卖,房屋互换也时有发生。此类交易往往基于亲属、朋友间的信任,多以口头约定为主,缺乏规范的书面合同。一旦产生纠纷,双方的权益界定便成为难题,涉及合同的成立、履行以及房屋权属的转移等关键问题。本案发生在北京丰台区,亲兄弟之间因房屋互换引发纠纷,不仅关乎财产权益,还牵扯到亲情关系,凸显了在房屋交易中明确合同约定、规范交易流程的重要性。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李睿聪与被告李睿杰是亲兄弟,李睿杰与王雅涵是夫妻。2005 年原告单位分了北京市丰台区 B 号两居室,2009 - 2012 年 9 月 25 日被告暂住在该房屋。2010 年被告夫妻贷款购买北京市丰台区 A 号两居室,由王雅涵姐姐居住。2012 年 8 月,王雅涵亲姨要求被告夫妻偿还购买 A 号房屋首付款的借款,被告夫妻没钱,准备卖房。李睿杰找原告商量,原告提出房屋互换,卖掉自己的五楼房屋(B 号),把被告的一楼房屋(A 号)给自己。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后,王雅涵将原告房屋挂到中介出售,以 78 万卖给徐诗露,徐诗露转账 38 万房款及 1 万违约金,银行将 40 万贷款转给原告,原告又转给王雅涵。但被告夫妻一直以 A 号房屋未拆迁为由,不交付房屋并协助过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 A 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抗辩

被告王雅涵、李睿杰辩称,涉案A 号房屋是他们个人购买的合法财产,原告的诉求和证据与该房屋无关。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是兄弟间的赠予行为,与房屋互换无关。原告在没有合理合法证据的情况下起诉,涉嫌滥用诉权、虚假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事实

李睿聪与李睿杰是兄弟,李睿杰与王雅涵是夫妻。B 号房屋原属李睿聪,2012 年 9 月卖给案外人;A 号房屋登记在王雅涵名下,为单独所有,登记于 2010 年 9 月 20 日,一直由李睿杰、王雅涵居住。庭审中,李睿聪陈述换房经过,并提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转账凭证、谈话录音、汇款通知、拆迁相关材料等证据。王雅涵认可售房款打到自己账户,对部分录音真实性认可,但称是唠家常,与本案无关。

三、裁判结果

李睿杰、王雅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李睿聪将北京市丰台区A 号房屋转移登记至李睿聪名下。

四、案件分析

(一)合同关系成立认定

A 号房屋虽登记在王雅涵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录音证据和证人证言表明,李睿杰与李睿聪存在换房约定,王雅涵事后追认,因此李睿聪与李睿杰、王雅涵之间成立换房合同关系。

(二)合同履行情况认定

李睿聪依约出售B 号房屋,售房款由王雅涵取得,已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王雅涵所述,其家拆迁完毕后应配合过户,现其已完成拆迁安置,理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五、办案心得

(一)重视书面合同签订

在房屋交易中,无论关系多亲近,都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房屋位置、价格、交付时间、过户手续等关键条款,避免因口头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二)强化证据留存意识

房屋交易涉及大额财产,当事人应留存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身权益。

(三)准确把握法律关系

处理房屋纠纷时,律师需准确判断合同性质、效力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和证据,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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