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在婚内买房时,虽然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会签订一份财产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最终没有办理过户。那么,离婚时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另一方还能反悔吗?李晓娟律师接下来详细分析。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内买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并且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即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在离婚时另一方也不能轻易反悔。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夫妻间不动产归属的约定,虽然属于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可能会涉及到赠与合同的问题。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如果房产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赠与人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然而,这并不完全适用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更倾向于视为一种内部财产分配而非单纯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进一步强调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要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因素,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但2022年北京某法院对类似案情的离婚案件按照赠与做出了判决,所以为了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李晓娟律师建议最好的做法是尽快完成房产的过户手续,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对方事后反悔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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