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评论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错就纠什么错,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无论当事人是否在世,无论该案发生在什么年代,只要是错案冤案就必须要纠正,不存在任何可以推诿的理由和借口。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正是改革开放风起云涌之时。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邮电局职工黄振扬亦欲凭借一些当地的矿产资源谋些发财的门道,结果却因为一笔54万元的购货合同被判诈骗罪身陷囹圄七年半。当年,黄振扬正是风华正茂的36岁。

黄振扬出狱后就开始申诉。2017年4月,69岁的黄振扬因疾而终。从青年到老年,黄振扬终其一生都在不断伸冤的痛苦呐喊中度过。此后,黄振扬之子黄枭腾接续父亲的遗愿,多年来不断向有关司法机关要说法。

黄枭腾告诉《陈勇评论》,今年清明节,他从打工谋生的广东又回去了一趟,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告知,审监庭已经提交报告,就等审委会第二次讨论决定了,应该是快要出申诉的结果了。

而这正是黄枭腾多年来苦苦期盼的进展。从9岁开始经历父亲和全家人的苦难,黄枭腾也从一位少年变成了满目沧桑47岁的中年人。

时代的一粒灰压在人身上就成了一座山。从二十世纪到二十一世纪,这一起跨世纪的“冤案”要追溯到40多年前。

1984年12月,黄振扬与福建寿宁县外贸局的业务员张世民结识,张世民希望黄振扬能帮其介绍锡锭资源。黄振扬在得知桂东城关镇李某等人有锡锭存货后,决定帮张世民提供货物。

因货源的特殊性,需现款才能提现货,黄振扬要求张世民先预付货款,然后再去找货源。张世民同意先将现款汇到桂东,但要求款项需进国营单位账户。于是,黄振扬让张世民把款汇到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账户上。

为了顺利汇款,经桂东县法院食堂工作人员的同意,在合同文本上加盖了法院食堂的专用章,但该印章并未被张世民认可,随后又补盖了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的公章。最后签订了一份销售锡锭15吨、总金额54万元的合同。

经张世民本人证实,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黄振扬为了获取信息费和业务费。

在54万元货款到账后,黄振扬为了履行交货的义务,又先后托多人去寻找货源,并根据货源情况办理提货手续。由于所寻找的货物均不符合张世民的要求,张世民通知黄振扬“有货都不要了,立即退款”,最后提出终止合同。

黄振扬在第二天就主动退还了账户上的货款15.5万元。由于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欠银行贷款,其账户上的38万元资金被银行冻结,最后由桂东工商局处理退还,一共退还了寿宁县外贸局53.5万元。

最后还有5000元无力退还,黄振扬认为,这笔钱是所托之人为货源支出的购货定金及差旅费用之需。不过,最终黄振扬自己还是还了3100元,只差1900元没能还,占货款总额54万元的1%都不到。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黄振扬与张世民签订合同,不是为了得到54万元货款,而是为了获得信息中介费和业务费。

在54万元货款到账后,黄振扬没有拿走,而是积极地履行合同,在张世民提供终止合同后,也没有将货款据为己有,而是退还给寿宁县外贸局,没有给购货方造成损失。

然而,在张世明和寿宁县外贸局均没有向黄振扬追要剩余1900元的情况下,1985年12月28日,黄振扬却因诈骗被逮捕。1986年11月26日,桂东县法院作出判决,黄振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桂东县法院认为,黄振扬属国家职工,又未取得营业执照,自己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货源的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非法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而黄振扬则坚称,自己只是做生意的中介,根本不构成诈骗犯罪。

为了尽快昭雪伸冤,黄振扬在狱中努力表现,取得了2年半的减刑。1993年服刑7年零6个月后,他走出监狱的第一件事,就是给原审判机关桂东县法院写申诉信,但遭到驳回,之后不断申诉,均被驳回。


黄振扬生前在桂东县法院申诉

黄振扬与张世民取得联系后才发现,该案并非张世民报案,而是桂东县法院院长邓某报的案。至于缘由,黄振扬之子黄枭腾解释为两人之间早有个人恩怨,邓某借机报复。

从被判刑的那天起,黄振扬与家人就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凡是黄振扬觉得有机会帮助自己申诉的人,他都写过信。

1996年,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阳杰收到黄振扬的信后,批示给郴州市中级法院,但直至2000年欧阳杰退休,仍旧毫无结果。

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南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湘潭市刑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朱培立曾持续关注此案。朱培立于2009年在“湖南在线”发表《建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振扬案纠错》的文章。朱培立直言:应该说只要郴州市检察院、法院查清这些冤情和疑点,就足以判决黄振扬无罪。

朱培立主要意见认为,卷中材料表明黄振扬事前、事中及事后都没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俗地讲就是没有故意犯罪的想法。黄振扬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行性,当时黄找的单位确实有货源,只是规格和含量及价格等因素不符合需方要求而没有成交。

卷中材料表明黄振扬积极主动退还货款,当购货方提出终止合同后,黄振扬第二天便积极主动地退还了货款,只剩1900元没有退到位(当时余款完全可以到位),没有因黄振扬的行为给购货方造成损失。

黄振扬未向购货单位的业务员隐瞒自己是邮局的职工的身份和“提篮子”做生意的行为,购货单位的业务员也明知黄振扬的身份,完全是利用黄振扬的人际关系进行中介、“过桥”获取货源和防止风险。所以更加谈不上黄振扬有诈骗的故意。

朱培立认为,黄振扬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侵害的事实,犯罪构成的两项基本要件都不具备,自然犯罪也就不成立了。

2009年10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启动再审。

郴州中院开庭再审后,黄振扬得到信息称审委会讨论通过无罪的决定。本以为案件出现转机,没想到的是,案件上报湖南省高院后,2010年7月6日,郴州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黄振扬对维持原判的裁定不能接受,遂向湖南省高院申诉,2011年3月又被驳回。

对此,朱培立曾直言:如果黄振扬案当时没有领导进行干扰,绝对不会有如此蒙冤的不幸遭遇,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如果没有领导去进行干扰,也绝对不会维持原判。

黄振扬案同时也引起了时任湖南省人大代表陈建教的重视,他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三次给湖南省检察院、湖南省高院、省委政法委领导写信,希望黄振扬案能引起重视,启动重审程序,还原事实真相。

2014年3月24日,湖南省检察院将案件移交郴州市检察院办理,2015年3月24日再次被驳回。直到2017年黄振扬病逝,也没有摆脱掉他身上的罪名。

针对该案如此明显的归罪漏洞,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刘平等律师撰写了十多万字的《黄振扬诈骗案应改判无罪》的申诉状及相关文章,迟夙生律师、吴法天教授、邓学平律师、王飞律师等多位权威法律人和资深媒体人曾经多次关注呼吁。

以下是黄振扬之子黄枭腾近年来多次向郴州市县两级法院申诉的记录:

“2022年2月,桂东县法院立案庭庭长开始接访,让我准备申诉材料,2022年5月20日,桂东县法院副院长李军,审委会委员陈益民、立案庭庭长组织接访一次,2022年6月21日委托律师阅卷,副院长李军接访,2022年被桂东县法院及寨前镇里政法书记共计接访5次;

2023年1月29日,郴州市中院吴兰馨副院长、立案信访局吴局长及法官,桂东县法院立案庭庭长及法官接访我,6月20日,郴州市信访庭法官及刑事庭法官、桂东县法院立案庭庭长及审委会委员陈益民接访,2位律师参与;

11月23日,吴兰馨副院长、立案信访局局长、审监庭法官及桂东县法院副院长黄中文及立案庭庭长接访,邓律师参与,答应启动复查程序,半年内出结果,2023年被郴州市法院及寨前镇里书记共计接访5次;

2024年4月25日,郴州市中院王雨田院长,李程局长,王华玉副院长,欧阳昆兰庭长接访,两位律师参与,王院长说已经启动复查程序,审监庭6月底出结果。

7月底,审监庭庭长张友荣、欧阳昆兰副庭长与两位律师沟通交流案件,9月30日与审监庭法官沟通交流,10月,刘平律师与审监庭法官沟通交流,2024年被郴州市中院领导及审监庭法官接访沟通交流共计4次;

2025年2月17日,郴州市中院王华玉副院长、立案信访局副局长,审委会委员及审监庭副庭长及法官接访,4月清明节回去了一下,郴州市中院领导意思是审监庭已经提交报告,等审委会第二次讨论决定了,应该尽快出结果了。”


黄振扬、黄枭腾父子

《陈勇评论》认为,黄振扬没有侵占福建寿宁县外贸局54万元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且在对方要求退款后积极退款,1900元是业务费正常支出,没有造成对方任何损失。黄振扬更没有故意隐瞒身份采取欺诈手段虚构货品的事实。桂东县法院于1985年判决黄振扬诈骗罪系明显的冤案错案。

该案无论是从事实本身、法律规定、法理人情、当时的国家政策,还是以现在先进的法律规范、法解释学、法治理念来审视,都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如此明显有错的案件,湖南省高院、湖南省检察院为什么没有支持郴州市中院、郴州市检察院依法纠错?问题的症结究竟出在哪里?是担心当时办案人员的责任会得到追究?还是担心需要履行国家赔偿的法定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错就纠什么错,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无论当事人是否在世,无论该案发生在什么年代,只要是错案冤案就必须要纠正,不存在任何可以推诿的理由和借口。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过去的冤案错案应该同样也有溯及力。

而稍微令黄枭腾值得宽慰一点的是,经过近几年的多次申诉,被郴州市中院告知将会在近日出申诉结果。希望郴州市中院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拨乱反正,彻底清查历史遗留问题,拿出一个经得起推敲和考验的结果,还当事人公平公正。

《陈勇评论》对此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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