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江苏金某种业公司与徐州地某农资公司、赵某、赵某宝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2019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896号
【基本案情】
江苏金某种业公司系“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2020年5月,徐州地某农资公司因未经“金粳818”品种权人许可使用白皮袋不规范包装销售侵权种子,被判令停止侵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该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江苏金某种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追加徐州地某农资公司的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赵某为被执行人。2021年1月以来,赵某在微信群聊中陆续发布种子供货信息、徐州地某农资公司各销售区域负责人以及会计赵某宝联系电话等信息,并组织线下订货活动。2021年11月29日起,某农户与徐州地某农资公司销售人员沟通购买被诉侵权种子事宜,并向赵某宝账户支付预存款及剩余款项。江苏金某种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州地某农资公司、赵某、赵某宝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一审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诉侵权种子与“金粳 818”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州地某农资公司在前案已被判决停止侵权后,再次通过微信群组织种子交易,实施侵权行为。徐州地某农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赵某利用微信群发布种子供货信息,并组织线下订货活动,在种子交易行为中起到了关键和核心组织作用,与徐州地某农资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参与种子扦样工作的赵某宝在徐州地某农资公司被强制执行后,以个人账户收取交易款项,其与徐州地某农资公司、赵某亦属于共同侵权。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徐州地某农资公司、赵某连带赔偿江苏金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0万元,赵某宝对其中的3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隐蔽侵权行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厉打击的典型案例。针对利用网络平台组织种子交易等隐蔽侵权方式,依法认定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组织、决策作用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侵权所得并直接参与侵权行为的其他人员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基于其侵权情节和作用大小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切实提高侵权代价。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