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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代理过无数被指控的当事人,最深切的体会是:法律的真正力量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守护无辜者的清白。今天,我想结合聂树斌案这一标志性冤案,聊聊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原则的实践意义。
李肖峰律师谈疑罪从无
一、“疑罪从无”不是“放虎归山”,而是法治底线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三项)这一原则背后,是“宁可放走十个坏人,不可冤枉一个好人”的司法理念。
聂树斌案中,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被认定为凶手并被执行死刑。但案件存在关键证据缺失(如作案工具未找到、DNA鉴定未匹配)、供述矛盾(作案时间与证人证言不符)等重大疑点。直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原审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最终改判聂树斌无罪。这一过程耗时22年,却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疑罪从无”的里程碑**。
二、“证据链断裂”的后果:赵作海案的警示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这一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必须“用证据说话”,不能“带病起诉”。
河南赵作海案就是典型例子。1999年,赵作海因同村村民失踪被指控杀人,尽管关键物证缺失(尸体高度腐烂无法辨认)、供述存在逼供嫌疑,法院仍以“证据不足”判处死缓。2010年,失踪村民“复活”,赵作海被改判无罪。这起案件暴露了“疑罪从轻”的司法惯性,也倒逼司法机关严格执行“疑罪从无”。
三、“存疑不起诉”的实践:Q某骗取出境证件案的启示
“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终局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这意味着,即使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只要证据不达标,就必须“刹车”。
2025年,苏州Q某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罪一案引发关注。公诉机关指控Q某“授意员工办理虚假签证”,但辩护律师指出:无直接证据证明Q某主观明知(如会议记录、邮件指示)、客观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持旅游签证相亲不构成犯罪)。最终,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Q某当庭获释。这一案例体现了“疑罪从无”在主观故意认定中的严格适用。
四、普通人如何理解“疑罪从无”?
1. “证据链必须闭环”:
定罪需要**“排除合理怀疑”**,而非“差不多”。例如,仅凭被告人供述或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2. “非法证据必须排除”:
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取证等手段获取的证据,即使真实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
3. “程序正义不可忽视”:
从侦查到审判,每个环节都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例如,超期羁押、未保障辩护权等程序违法,可能导致案件被推翻。
五、律师的行动指南
作为辩护人,我始终坚持:
• 穷尽证据审查:逐页核对笔录、鉴定意见,寻找证据链的“断裂点”。
• 强化程序辩护:对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行为提出异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推动公开听证:对于争议案件,建议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
结语
“疑罪从无”不是法律的“漏洞”,而是文明司法的“防火墙”。它守护的不仅是被告人的权利,更是每个公民免于被无端追诉的安全感。当聂树斌、赵作海们的冤案被平反,当Q某们的清白得以恢复,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个案正义的实现,更是中国法治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艰难转身。
法律的终极目标,不是制造恐惧,而是让正义在每个案件中“看得见”。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本文作者:李肖峰律师,执业于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专注行政争议、刑事案件)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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