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妨害作证罪案件中,公诉机关未提供被告人徐某有关“暴力”“威胁”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证据,“贿买”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被告人徐某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欲与丈夫董某国离婚,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找该所工作人员董某(另案处理)帮助办理离婚事宜。

董某告知徐某需要办理董某国不在家的证据,人民法院才能判决离婚。

被告人徐某交给董某人民币1000元作为费用。

2011年3月15日,董某到村会计李某家,让李某以村委会名义开具了“该村村民董某国于2009年2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不知去向”的证明,并将该证明提供给法庭作为离婚诉讼证据使用。

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缺席判决徐某与董某国离婚。

指控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徐某没有指使李某作伪证行为

综合证人李某、董某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董某在找到李某开具证明时,村会计李某是按董某的意思出具了“董某国于2009年2月份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不知去向”的证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证据不足。

(二)不能确定董某国死亡与离婚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判决徐某、董某国离婚,董某国于2015年9月死亡。

但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尸检报告及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董某国的死亡原因。

(三)被告人徐某没有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

公诉机关未提供被告人徐某有关“暴力”“威胁”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证据,“贿买”的证据不足。

综上,本案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妨害作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徐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07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北京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辩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领域,全国办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诈骗犯罪、人身犯罪等案件的办理。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作为“瑞光诉讼”公众号创办者,已发表数十万字刑事领域研究成果,并为众多法律咨询者成功解决法律难题。胡律师善于在具体个案中对症下药,以认真负责、专业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受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胡瑞律师联系方式:18612117164(电话/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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