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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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8月,主某作为出租方、曹某作为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主某将位于兰陵县某村的一处房屋出租给曹某,租赁期限为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12月2日(四个月),租金为2000元,押金为500元。2023年8月2日,曹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主某支付足额的租金及押金。租赁期限届满后,曹某仍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故主某提起诉讼,要求曹某支付自2023年12月2日至2024年10月2日(十个月)的房屋租金5000元。

法院审理

兰陵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曹某与主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租期届满后,曹某仍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应视为其继续承租涉案房屋,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金继续按照租期内价格即500元/月的标准计算,因此曹某应支付自2023年12月2日至2024年10月2日产生的房屋租金5000元。


法官说法

租赁双方当事人更新期限续订合同有两种方式:约定更新和法定更新。约定更新,又称明示更新,是指合同当事人于租赁期限届满后另订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法定更新又称默示更新,是指租赁期限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本案中,主某作为出租方、曹某作为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曹某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主某对此行为亦未提出异议,双方的行为应视为默示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同时因双方未就租赁期限进行协商,故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曹某应当按照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时间向主某支付相应的租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1.租赁期限届满后的合同效力‌:当租赁期限届满后,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2.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来源:山东高法、兰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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