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075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6日22时12分许,范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某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意外碰撞到路面散落物,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现有情形无法查明掉落地面散落物的肇事车辆,交警大队只能为范某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范某为对其车辆进行维修,支出维修费用6000元。经查,该事故发生路段属于某高速公司管理,范某遂多次联系该高速公司拟获取相应赔付,均未果,无奈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且无证据证明有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其他缘由,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范某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碰撞路面散落物,造成车辆受损,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认定。某高速公司作为公路管理者,其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上散落的物件,未能有效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管理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范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并避开障碍物,未尽到安全驾驶谨慎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酌定某高速公司对范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事发公路系封闭性、有偿使用的高速公路,某高速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者,应对高速公路进行巡查并及时清理障碍物,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其辩称已按相关规定对道路进行巡查,虽履行了一定范围的职责并提供证据证明,但无法证实其对事故发生路段已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的义务。高速公路内车速较快,一旦与障碍物发生碰撞即会导致车辆失衡甚至发生事故,相对于驾驶员所能做到的避险行为来说,某高速公司作为公路管理者,更有能力减少意外的发生,其并未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上散落的物件,未能有效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管理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来源:山东高法、历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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