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的行为不容小觑

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近日

平罗公安快速查处一起

高空抛物案件

2月14日

平罗公安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

小区内有人高空抛物

接到报警后

值班人员立即赶往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

小区一居民楼下散落着

各种衣物、电饭锅、木板等物品

报警的社区工作人员告诉民警

地面的物品都是

从该居民楼六楼的一户窗户扔出来

刚才还差点砸到了路过的一个小孩

十分危险

民警随即前往该居民家中

原来

年过六旬的冯某某准备将该房屋出租

但屋内杂物较多 需要清理

冯某某年岁已高

清理物品需要反复上下六楼

加之很多物品又舍不得丢弃

便想要送给他人继续使用

二人商量过后

便决定从窗户进行“传递”

这才有了刚才的一幕

冯某某二人的行为

虽未造成人员伤亡

但对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

造成了严重威胁


目前

冯某某已被平罗公安

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高空抛下的不是物,是凶器!!

危险系数极高防不胜防

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

生命财产安全

科普时间

据专业实验测算

一枚重30克的鸡蛋

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

从25楼抛下足以致人死亡!


高空抛物

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高空抛物

严重威胁着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大家要自觉杜绝这一危险行为

守护好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平安平罗

编辑:李雪旎

审核:申亮

监制: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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