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
《哪吒之魔童闹海》
登顶全球动画电影票房榜
并进入全球票房榜前8
在电影火热上映的同时,各官方发布的“拒绝盗摄/屏摄、文明观影”提示,也引发大量网友讨论。
“拍个照片发下朋友圈,不也相当于宣传吗?真不觉得有什么问题”“单纯的想打卡显摆一下”“拍照发朋友圈明显不应定义为侵权,是消费者正当权益”……
在享受这场视觉盛宴后,不少人习惯在社交平台分享自己的观影感受,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比如发朋友圈直播电影画面、录小视频发抖音,但这些看似平常的分享行为,背后却隐藏着诸多法律问题……
拍照发朋友圈算“盗摄”吗?
观影时能否直播电影画面?
盗摄可能带来哪些法律后果?
一起来了解下
什么叫影院盗摄/屏摄?
“盗摄”是指未经许可的拍摄(包括拍照、录像)事实行为的描述,而“屏摄”是指对影院屏幕的拍摄行为。
当我们购票进入影院观影时,观众与影院之间形成了一个服务合同关系。电影票上记载着电影名称、放映时间、座位号以及“不得摄影、录音、录像”等提示,属于服务合同约定。作为观众,应当遵守合约,盗摄即属于违约行为。另外,盗摄也能会录到其他观众,侵犯其隐私权。对于盗摄行为,影院方面有权制止并要求其删除,若拒不听也可能要求离场。
发个朋友圈算不算助力电影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也就是说,当龙标亮起的时候,观众就不可以再拿出手机拍摄。严格意义上讲,观影过程中,拍个小视频发朋友圈其实也属于盗摄。但若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仅是将摄屏得到的照片或录像保存于拍摄设备中,供个人留念、欣赏,未通过任何渠道传播,该行为落入合理使用范畴,不会构成侵权。
电影作为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盗摄属于未经许可的复制,侵犯了制片方的复制权。将盗摄内容上传互联网或进行分享,可能侵犯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购票观影是购买单次观影体验服务,不可以擅自拍摄电影内容且进行传播,作为观众喜爱也好吐槽也罢,不应该去录制电影片段,而是可以通过利用官方发布的视频、剧照、海报进行表达。
盗摄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因盗摄著作权被侵犯时,著作权方可以要求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另外,如果以盈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被判定侵犯著作权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把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期已提高到了最高有期徒刑十年。
观影时能否直播电影画面?
如果在观影时直播正在放映的《哪吒2》,行为性质就变化了。直播是一种实时传播行为,将正在放映的《哪吒2》直播出去,等同于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向公众传播电影作品,这极大地损害了电影版权方的利益。
直播电影画面远超简单录音录像范畴,是更严重的未经许可传播行为,破坏电影行业赖以生存的版权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能否剪辑《哪吒2》小视频?
录小视频发抖音等平台同样要谨慎。虽然抖音等平台上部分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很受欢迎,但合法的影视剪辑通常是基于合理使用原则,比如用于电影评论、介绍,且引用片段需适量,同时要指明作品出处 。
大家创作抖音小视频分享电影时,要树立强烈版权意识,避免侵权。如果真想分享对《哪吒2》的喜爱,可以通过创意改编,加入个人特色,或者使用无版权素材,再配上独特解说和观点,既能表达喜爱,又能避免侵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成都政法、达茂法院、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