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法官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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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情回顾

2017年2月,李某因建房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王某借款8万元,写下借条约定:年利率8%、借款期限2年。2019年借款到期后李某以各种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王某碍于情面未催要。直到2024年8月,王某发现李某新买了小车却仍不还钱,才愤而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说理

法条亮剑: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官说理:

《民法典》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防止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力而导致权利义务不确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本案中,2019年借款到期时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借款到期后,王某无催款记录,也未与李某就借款达成新协议,王某在2024年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导致王某败诉,无法追回借款。

避坑小课堂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牢记三要三不要”口诀:

书面约定:借条必备借款人身份证号、住址。

定期催收:微信/短信催款记录可中断时效

及时起诉:发现拖延立即法律维权

不要空口无凭:现金交付需附收据

不要碍于情面:超期1年未回应需警觉

不要消极等待:超3年诉讼时效到期

法律工具箱

— 【附】标准借条模板—

借款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出借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写明借款原因),向乙方借款人民币XX(大写)元整,(小写:X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按本金XX元(年利率/月利率)XX%计算利息,借款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借款人(签字/盖章):

XX年XX月XX日

出借人(签字/盖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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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吴晓莉 -

- 编辑:黄颖娴 -

- 审核:廖腾旺 -

- 监制:陈广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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