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025年第14期(总第18期)
【本期话题】
未参与建设过程施工只享收益、不担风险、到期收回本金的协议法律性质认定。
【典型案例】
陈某和史某本是“合作伙伴”,两人签订了一份“合作承包合同”,约定由陈某出钱,史某负责工程材料,共同承包某小区的项目。
陈某声称自己是实际施工人,为项目垫付了250万元资金。然而,工程完工后,陈某却迟迟收不到工程款,于是将史某和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3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陈某和史某之间的“合作”并不简单。合同显示,陈某的资金投入不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这更像是民间借贷,而非真正的合伙关系。此外,陈某只是史某雇佣的现场管理人员,没有证据显示他是实际施工人。
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既不是合伙人,也不是实际施工人,与开发商之间也没有合同关系,因此驳回了他的起诉。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4-07-2-115-004,陈某明诉五华某公司、第三人史某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律师解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将其裁判要旨概括如下: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参与施工但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到期收回本金的协议,不符合合伙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后,经审理发现原告并非案涉工程的合作承 包人,亦无实际施工人身份,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裁判要旨明确了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二是如何判断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
首先,裁判要旨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若协议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到期收回本金,则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民法典》合伙合同的定义,合伙需共同承担风险、共享利益,而本案中陈某明的资金投入不承担风险,仅获取固定收益,显然不符合合伙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其次,裁判要旨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需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不符合起诉条件。例如,若原告仅是现场管理人员,未参与工程承包、施工或结算,与发包人无合同关系,则不具备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应驳回起诉。
这一裁判要旨体现了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严格审查,既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身份或关系谋取不当利益,又维护了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