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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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因“非法请托”导致的纠纷,如果事没办成,当事人诉讼要求返还请托款,法院是否支持存在争议。

有的法院认为此类合同无效,应按照无效合同进行处理,即判令被告(受托人)返还请托款项,有的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但原告(请托人)也有部分过错,故判令被告返还部分请托款项。

有的法院认为,此类案件因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请托人)的起诉。如此种种,裁判方式不一。

那么,“非法请托”纠纷案件事没办成,当事人要求返还请托款法院应支持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非法请托的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受托人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委托人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受托人承担责任的数额。

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是犯罪人史某某为实现诈骗的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委托合同,缺少合同有效的正当性,且合同的内容违反了高校招生必须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和公平、 公正的基本原则,危害了国家选拔人才、培养人才的公共秩序,该合同无效。

本案两原告之所以根据民事关系将钱交付给邵某某、穆某某,是出于对他们的信任,而没有将钱直接交付于犯罪分子史某某,就是因为不信任史某某,这是原告防范交易风险的一种措施。

两被告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为国家高考政策、制度所允许,但为了追逐高额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正是对犯罪分子的轻信促成了史某某诈骗犯罪行为的得逞,造成两原告的财产损失。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两被告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对于史某某的补充责任。鉴于两原告在整个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两被告承担责任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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