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13类无罪辩点的类型化分析以及裁判规则的提炼

根据《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虽列举了七种推定情形(如携款逃匿、肆意挥霍等),但实践中仍存在大量争议案件。司法认定需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仅因欺诈行为或损失结果客观归罪。本文结合典型案例,系统归纳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13类辩点,揭示司法认定中的实质判断规则。

一、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13类典型辩点解析

(一)资金用途正当性抗辩

1. 实际投入生产经营抗辩

- 核心要件:贷款资金流向与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实质关联。

- 典型案例:邵某某案(襄检刑检刑不诉〔2021〕Z18号)中,行为人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获取1500万元贷款,资金实际用于关联企业员工工资发放(440万元)、煤矿贷款利息清偿(183万元)及律师事务所费用支付(30万元)等经营活动。关键点在于:①资金始终在关联企业经营体系内流转;②在刑事立案前完成全额本息清偿;③未出现资金个人化使用。检察机关据此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 司法认定:若资金用于可产生收益的经营活动,即便存在欺诈手段,亦可能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2.转贷牟利抗辩

- 核心要件: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且未突破资金安全边际。例如为了赚取利息差,将贷款出借他人,后因为收不回借款而无法归还贷款,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 司法认定:需审查转贷行为的风险是否超出合理商业范畴。若资金用于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如企业间拆借),且未显著增加偿还风险,则不构成非法占有。

(二)还款能力与意愿抗辩

3. 足额担保抗辩

- 典型案例:渑池马某某案((2022)豫1221刑初87号)中,行为人使用虚假煤炭合同骗取200万元贷款,其中130万元用于清偿个人债务。但法院着重审查:①行为人名下拥有价值62.59万元的地上附属物;②主动提供三套小产权房抵偿债务;③审理期间完成30万元现金退赔。尽管存在资金挪用,但足额担保物的现实处置可能性,成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最终以骗取贷款罪轻判。

- 司法认定:真实足额担保阻却占有目的推定。

4. 主动清偿行为抗辩

- 认定标准:刑事立案前实质性还款或积极筹款行为。

- 反向排除:若存在隐匿资产、抽逃资金等行为,则削弱还款意愿的正当性。但如果虽隐瞒房产查封事实,又因事后达成还款协议并退赔,可以否定诈骗目的。

(三)行为模式正当性抗辩

5. 程序性瑕疵抗辩

- 典型事由:未变更预留联系方式≠逃匿行为。没有变更预留联系方式,或离开贷款企业经营地,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传唤不到案等逃匿行为。

- 司法认定:需结合资金使用异常性(如突然转移至高风险领域)综合判断主观状态。

6. 资金管理规范性抗辩

- 消极要件:

(1)无资金混同。如保检刑不诉〔2021〕10号案,行为人刘某某虽在贷款申请材料中虚增销售收入,但具备以下阻却事由:① 贷款存续期间按期付息;② 资金全部投入生产设备升级;③ 经营失败源于突发性环保政策调整。检察机关通过"时点分离法",将申报欺诈与经营失败进行切割,否定主观故意的持续性。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无账目销毁行为。

(3)未实施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等欺诈性程序。

二、司法认定中的特殊情形处理

(一)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分离

- 典型案例:沁水马某某案(沁检刑不诉〔2021〕23号)揭示共同犯罪中目的分离的认定规则:赵某某以马某某名义骗取5万元贷款购买半挂车,关键事实在于:① 马某某未实际控制资金(银行卡即时移交);② 资金用途与约定完全一致;③ 马某某未参与盈利分配。检察机关运用"行为—目的"二元分析法,认定马某某仅具有骗取贷款的共同故意,但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意思联络,最终作出无罪处理。

- 司法认定:共犯间非法占有目的需具备“双向明知” ,虽然有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贷款的共同故意,但与他人没有非法占有的共同目的,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的共犯。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证明标准差异

- 典型案例:北检公诉刑不诉〔2021〕Z48号,行为人将贷款资金用于政府主导的动迁安置项目:① 抵押物为在建回迁房;② 资金用于垫付政府补偿款;③ 抵押物因行政程序被冻结。检察机关采用"双重因果关系"审查法:既审查资金挪用与损失的客观联系,更注重分析行政干预对抵押物处置的影响,最终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作出不起诉决定。

- 裁判要旨:没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包括抵押物)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可以说明资金去向用于生产经营。

- 民事调解不影响刑事定性,但可佐证还款意愿

- 抵押物处置障碍需排除行为人主观过错

(三)欺骗手段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因果关系切断

- 典型案例:黑河马某某案(黑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中,行为人虽虚构应收账款质押骗取贷款,但资金流向呈现显著特征:① 86%资金用于采购生产设备;② 14%支付正常经营开支;③ 零资金用于赌博、消费或债务清偿。检察机关通过资金流向与生产经营的高度关联性,排除"肆意挥霍"等推定要件,作出无罪认定。

- 裁判要旨:没有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若欺骗手段与资金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则阻却犯罪构成

结语

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在维护金融秩序与保障市场主体活力间寻求平衡。辩护人应当紧扣资金流转的实质经济意义,通过构建“目的—行为—结果”的立体抗辩体系,在维护金融秩序与保障市场主体活力之间寻求平衡过程中,穿透行为表象,揭示行为人的真实意图。

个人观点,AI辅助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庭审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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