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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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意味着公司已经无法正常运营,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

在清算过程中,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以便在清算财产中获得相应的清偿。

如果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中已经申报债权的,还能在提起诉讼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廖某生诉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庄某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如清算组对其债权进行核定确认,则该债权无需导入诉讼程序。

法院认为,

1.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债权人在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后,是否仍有权以该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规定是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清算通知和公告的局限性的补充规定,最大程度上对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的权益作出保护规定。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如清算组对其债权进行核定确认,则该债权无需导入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审理法院。”

该纪要确定了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本原则,并对相关管辖权问题作出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关于管辖权的安排,仍应以《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的债权申报为前提,不能理解为排除债权申报前置程序的安排。

因此在实践中,发现债权人利用信息差等规避上述管辖权的情况,受理法院应决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实践中,在公司强制清算前,也可能已存在部分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0条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已经开始,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尚未审结的有关被强制清算公司的民事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但应依法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

按照上述纪要规定,继续审理,这既是债权申报前置程序的除外情形,也是管辖权的例外安排,符合利益均衡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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