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租客将电瓶车推回家充电,不料却因此引发火灾。责任由谁承担,给周围邻居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认定?
崔先生是宝山一小区房屋的承租人。2023年,崔先生将房屋转租给邱先生,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4年的一天,邱先生下班回家后,为贪图方便将电瓶车停放在家门口的楼道内,用拖线板搭上充电线给电瓶车蓄电池充电。大约1小时之后,门外楼道便传出异响,正在充电的电瓶车燃烧了起来,好在消防人员及时到达将火扑灭。
火灾发生后,房屋的进户门窗、墙壁、房屋顶部、洗手间已严重烧损,崔先生为房屋清洁、简易装修支付了一笔费用,并就后续的整屋装修向装修公司询价。此外,火灾还导致周边邻居无法正常居住,崔先生为此还垫付了酒店住宿费用。
崔先生与邱先生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崔先生遂将邱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邱先生实际搬离之日解除,并要求邱先生赔偿装修费、酒店住宿费、房屋装修期间的占用费、违约金、邱先生尚欠的房屋租金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
庭审中,邱先生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也认可房租金额。但邱先生对崔先生提出的赔偿数额不认可,认为火灾所导致的各项损失在1万元以内。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传唤房东裴先生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裴先生称,房屋除了火烧损失外,因消防用高压水枪灭火,造成吊顶、门窗、地板的冲击和水渍损失,后续还有近1万元的必要支出,均由崔先生承担。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起火原因是邱先生正在充电的电瓶车蓄电池热失控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在派出所民警与邱先生的询问笔录中,邱先生也表示自己知道电瓶车停放在楼道内是不符合规定的,物业也告知过电瓶车不能放在楼道内且将相关告知书张贴在小区楼道内,但是他贪图方便,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将电瓶车违规停放在楼道内充电,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崔先生请求于实际搬离之日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应予准许。邱先生也同意支付欠付的房租,法院予以确认。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针对崔先生主张的各项损失赔偿与违约金分析如下:一是房屋装修费用,属于后续房屋修复的必要支出,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该笔费用尚未结算完毕,因此未来的实际支出可能与预算有所出入,需要将该情形考虑在内。二是为邻居垫付的酒店住宿费,是崔先生因邱先生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额外损失,且崔先生提供了相关费用凭证加以佐证,亦有合理性。三是房屋装修期间的占用费,房屋在火灾后需要重新装修,装修期间的占用确实导致了崔先生的租金收益减少,且该损失与邱先生的违约行为有关,因此该主张也属合理。四是违约金,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明确的约定,因此法院会根据合同的条款、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双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违约金的合理金额。
综上所述,宝山法院结合崔先生提交的各项证据、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火灾后必要的修复费用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相应赔偿金及违约金,依法判决双方合同于邱先生实际搬离之日解除、邱先生应向崔先生支付欠付的房租,并支付违约赔偿金2万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原标题:上海一租客将电动车推回家充电引发火灾,被判赔偿房主及邻居损失2万元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徐佳敏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 通讯员 陆艺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