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北京通州公安分局以辖区出租房屋、宾馆旅店等部位为重点,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两名房屋出租人被依法处罚。

2月13日,通州公安分局徐辛庄派出所在宋庄镇富豪村一出租房内查处一起违法案件。经进一步工作查明,该房屋出租人杨某未履行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等安全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被利用从事违法活动,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杨某罚款3000元的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月15日,通州公安分局九棵树派出所在通州区翠屏里小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李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李某罚款200元的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胡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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