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辩护律师想要查阅并复制视听资料证据,往往会面临诸多阻碍,难以顺利达成。
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的范围
刑事案件的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法律明文规定了刑事案件八种证据形式,视听资料属于证据的一种。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以下称《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上述法律规定清晰明确地指出,辩护律师依法享有阅卷权利。对于相关案件的诉讼文书以及证据材料,辩护律师的阅卷方式不仅涵盖查阅、摘抄,亦应包含复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辩护律师依法提出的阅卷请求。
辩护律师复制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的规定
《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
可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复制的,应当保密,法院可以要求辩护律师出具承诺书。
辩护律师对讯问、庭审的录音录像只能查阅
《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上述两条法律条文只明确了辩护律师对讯问、庭审的录像仅享有查阅的权利,并未说明是否能够复制。
辩护律师复制视听资料被限制时该如何救济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做了展开说明,其中包括了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情形。
因此,当辩护律师申请复制视听资料,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予以驳回时,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控告。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若情况属实,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在刑事案件中,赋予辩护律师全面阅卷的权利,旨在使其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既能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又能确保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