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何先生遭遇了好友欠钱不还的窘境,但因为没有纸质借条,维权遇到困难。那他和好友关于借钱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记者从成都公证处获悉,微信沟通中所承载的信息可能成为法律纠纷中的关键证据,何先生已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有效防止了证据毁损灭失。
情况介绍
口头约定借款50万元
要不回钱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何先生与李先生是相识多年的好友,三年前,李先生因资金困难向何先生提出借款50万元。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和支持,何先生伸出了援手,两人商量后约定借款时间为三年,但并没有写纸质借条,只是口头承诺了还款时间和金额。最近,何先生的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急需资金周转。
于是,他多次向李先生提出还款,但是李先生都以种种理由搪塞,迟迟不肯还款。眼看着3年的时间到了,钱却要不回来,无奈之下,何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更好固定证据、避免证据灭失,他来到成都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员在确认何先生情况符合办理公证条件后,受理了他的公证申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他对自己手机上与李先生关于50万元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查看、截屏、录屏等,并使用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与李先生通话,确定债权事实。公证人员对全过程进行拍摄、录像和记录。最终,公证员成功为何先生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小课堂
网聊记录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证据保全公证能减轻举证负担
如今,微信沟通已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渠道,其中所承载的信息可能会成为法律纠纷中的关键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电子邮件、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本案中,何先生通过公证方式及时对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过程等关键证据进行固定,既有效防止了证据毁损灭失,又增强了证据的证明效力,减轻了举证负担。
成都公证处提示,在涉及金钱往来时,应当保持理性和谨慎,需签订书面合同或立下字据,并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一旦遇到纠纷,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何良 实习记者 陈恬 图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 何齐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