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如东一当爹的却让妻子冒充女儿的身份借钱,导致一家三口都坐上了被告席。记者9日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坑女儿”的民间借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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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肖某是朋友。肖某曾向李某借钱,但一直未还清。当其再次想要向李某借钱时,对方表示不信任肖某的还款能力,并称,如果要借钱,就让肖某的女儿孟某某来借。过后不久,“孟某某”添加了李某的微信,声称自己是肖某的女儿,其父要向李某借钱。在李某的指示下,“孟某某”通过微信发送了以孟某某自己名义借钱的借条,李某将借款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孟某某”。
眼看还款日期到了,肖某依然没还钱。李某只得找上门去要债,但肖某的女儿孟某某却表示,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其并未通过微信与李某联系。李某大吃一惊,其通过核实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这才发现与自己联系的“孟某某”微信账号绑定的其实是肖某妻子刘某的身份信息。李某无奈,只能将肖某一家三口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肖某承认,是其让妻子刘某冒充女儿的身份向李某借钱,其夫妻二人是实际借款人,女儿对此毫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刘某以女儿的名义向李某借款,现无证据证明孟某某有向李某借款的意思表示,李某在知晓实情后,亦认可借款人为肖某、刘某,故法院认定李某与肖某、刘某事后达成了借贷合意,判决肖某、刘某偿还借款。因孟某某并非借款人,亦无证据表明其同意还款,故对李某要求孟某某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如今,民间借贷双方通过微信借款、交付已成为普遍现象。在本案中,原告要求“孟某某”发送微信借条,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日期等,本以为已万无一失,没想到微信的另一端不是孟某某而是刘某,其一开始就落入了“陷阱”。
本案中,肖某、刘某的行为虽有欺骗的性质,由于其事后承认自己是借款人,并非不准备偿还借款,二人并无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尚未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实践中,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法官提醒,在通过微信借款或进行其他交易往来时,要确认对方身份,并保留对方身份的证据、固定往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材料,以为诉讼时备有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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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大个鹅
法律顾问: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郑晓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