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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散养犬只致纠纷

2024年4月,陈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途径赵某某家门口时,被赵某某家门口散养的犬只突然追赶,陈某某受到惊吓从车上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千余元。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无奈之下,陈某某将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类费用共计3万余元。然而赵某某坚称,肇事犬只并非自己所有,不应为此事故承担责任。

法院裁决: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赵某某矢口否认追撵陈某某的犬只系其所有。为查明案件事实,汉旺法庭借助公安机关的天网监控以及派出所民警执法记录仪采集的走访邻居视频,认定尽管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涉案犬只归赵某某所有,但足以确认赵某某为该犬只的饲养人。事发时,赵某某未对其饲养的犬只采取任何安全管理措施,致使犬只窜入公共道路,进而导致陈某某被追赶摔伤。基于此,汉旺法庭当庭判决赵某某作为犬只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万余元。


(汉旺镇武都社区巡回审理现场)

来源丨绵竹市人民法院

主编|辉哥 编审|娜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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