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郝亚娟 张漫游 上海、北京报道
伪造死亡证明、冒用身份恶意投诉、勾结“代理维权”中介……近年来,一条以“逃废债”为核心的黑灰产产业链正悄然侵蚀金融秩序。
信用卡行业专家葛亮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黑灰产产业链相关从业者通过短视频平台、社交媒体发布“债务优化”“停息挂账”等广告,吸引债务人委托服务,如专门伪造虚假证明,并通过伪造公章、签名等手段开出假证明。
面对黑灰产专业化、规模化的挑战,银行联合司法部门打出“组合拳”——通过大数据识别伪造动机、推动金融消保立法、警银联动围剿犯罪团伙。这场关乎金融安全与消费者权益的攻防战,正进入白热化阶段。
“逃废债”黑灰产
据公开信息,2023年11月16日,宽城分局北京大街派出所接到美团工作人员报警称,男子孙某在美团借款后,通过上传虚假死亡证明的方式躲避还款,已对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接警后,民警展开布控,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孙某对其使用伪造的死亡证明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逃废债”手段正在不断“升级”。除了伪造死亡证明,还有人伪造重大疾病证明。
2024年年初,招商银行信用卡在日常监测中发现异常:部分客户在申请银行纾困政策时,使用的重大疾病医疗证明竟均为同一模板,文字描述也完全一致。招商银行信用卡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警方顺藤摸瓜,打掉了一个以“债务优化”为幌子的黑灰产犯罪团伙,共计15名嫌疑人落网,查获盖有伪造印章的证明文件达300余份。
招商银行方面分析称,近年来,外部环境不确定性持续增强、居民偿债能力发生波动,多家金融机构积极响应政策号召,通过延期还款、息费减免等一系列举措,向真正有需要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支持。然而,协商还款相关需求的增长滋生了“非法代理维权”黑灰产,并逐步发展走向专业化、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
对于“逃废债”黑灰产业的法律制裁,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王天晓律师谈到,债务人以虚假死亡证明逃避债务,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金融机构可以依据双方的合同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以及违约金等约定的违约责任。金融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网贷中介与债务人可能还有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可能约定由网贷中介代理债务人维权,代理其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提交申请等,并由债务人出具相应授权委托书。此时金融机构可以主张债务人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与主张侵权责任相比,主张违法代理责任对金融机构的举证负担较轻,即其无须证明债务人的侵权行为,只需证明债务人应当知道网贷中介的代理行为违法即可。”王天晓说。
另外,王天晓表示,网贷中介、债务人、技术人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通过伪造虚假死亡证明等手段欺骗金融机构,逃避债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刑事责任。
银行“科技+法律”双线反击
面对黑灰产的技术升级,金融机构的防御体系也在进化。
2024年2月,中银协组织制定了《中国银行业应对“代理维权”灰产识别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国银行业应对“代理维权”灰产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向会员单位就“代理维权”的识别标准征求意见。202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发布《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特别针对提供虚假材料、冒名投诉或隐瞒代理关系等情形增加了终止办理条款。
多家金融机构也在整治金融黑灰产的“战役”中,积极加强与金融监管、执法、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开展联合打击工作。
如记者从招商银行了解到,2023年,该行信用卡累计梳理排查涉金融黑灰产线索数10万条,向执法部门报案20余次;2024年,针对非法职业代理投诉刑事立案20起,行政立案8起,数十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助力捣毁多个“辐射全国”的金融黑灰产组织。
王天晓建议,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将债务人申报的信息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数据库进行比对,核实死亡证明编号、开具单位、日期等关键信息的真实性。若发现数据异常,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对于存有疑点的死亡证明,金融机构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实地走访开具证明的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核实证明的开具过程是否合规,相关人员是否真实死亡;提升金融机构员工对各类证明文件真伪的识别能力,包括纸张材质、印章特征、格式规范等方面。定期组织案例学习,让员工熟悉常见的逃债手段及对应的识别方法。
“人死债消”争议
需要警惕的是,一些借款人妄图通过伪造死亡证明来逃债,误以为“人死债消”就能一了百了。但法律不是任人操弄的工具,这类行为不仅无法逃避责任,还可能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据悉,张某因资金周转于2022年12月向某银行借款7.4万元,一年后张某便死亡了。银行追款时,张某妻子及儿子抗辩借款事宜其均不知情,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需和家庭经营,不承担还款义务。
银行无奈诉至利川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妻子及儿子偿还7.4万元的借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具名借款,债权人主张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就未具名一方事后追认、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该案中,原告某银行以张某与被告人系夫妻、父子关系,要求张某妻子、儿子首先作为共同债务人清偿案涉债务,但案涉借款系张某通过其个人手机银行App进行申请,其妻子辩称其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其儿子在借款时尚未成年,对案涉借款的经过、过程及用途均不知情。某银行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属于其个人或个人份额的财产系遗产。二被告在该案庭审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某遗产,经推选由张某妻子自愿作为张某的遗产管理人承担管理遗产的职责,法院判决由张某的遗产管理人在张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某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编辑:朱紫云 审核:何莎莎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