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卢霞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王某以自己生产的20000件皮衣作为质押物向某银行进行质押借款,借款金额20万元。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如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未“赎回”,则某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仅归还部分借款并“赎回”5000件皮衣,余款经某银行多次催讨至今未付。催款期间,某银行多次告知王某将处置剩余质押物。催款无果后,某银行于2024年8月自行将质押物进行变卖处置。现王某以某银行擅自处置质押物为由,起诉要求某银行返还质押物或在扣除借款本息后支付相对应价款240000元。
二、裁判结果
作出生效判法院认为,某银行实现质押权的条件已成就,其有权依约自行变卖案涉质皮衣并就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但仍负有参照当时市场价格的注意义务,不应损害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变价后如有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应当返还出质人。关于案涉质押物的市场价格,从皮衣行业的一般交易习惯来看,“市场价格”主要可分为零售价、批发价、成本价以及清仓价。法院结合当地皮衣市场的成本价以及清仓价情况、案涉皮衣的处置难易程度、数量及款式、双方沟通情况、原告存在逃避债务的严重违约行为等因素,认为本案不能以零售价格或者批发价等包含经营利润的市场价格来衡量,亦不应苛责某银行严格按照成本价“保底”处置大量的质押物;再结合某银行未及时告知变价方式、金额等因素,最终酌情确定诉争皮衣的合理变价款合计为350000元,扣除某银行实现质权时的债权本息金额后,某银行尚应返还二原告变价款133574.14元。
三、典型意义
作为出质人而言,在质押合同对处置价格进行明确,或者在处置质押物之前须与出质人进行协商,或者至少应当提前通知出质人,以给出质人置换的机会。如果出现质权人低价处置质押物的情况,出质人应当及时通过诉讼程序维权。作为质权人而言,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权人有权自行处置质押物,但不能约定质押物直接归属于质权人的内容。在处置质押物过程中,事先告知出质人,同时尽量保证处置价格的公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