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丈夫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并在此期间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共同房产归女方所有,债权人认为其通过无偿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几年前,赵某驾驶电动车与孙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赵某跌倒受伤,交警认定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所驾车辆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双方对赔偿事宜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赵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某赔偿赵某因事故受到的损失20万余元,但孙某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孙某名下并无充足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赵某申请法院调查发现,孙某与妻子李某在事故发生一年后协议离婚,该协议约定将二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归李某所有。赵某认为孙某无偿转让其名下财产或其名下财产的份额,致使其名下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此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孙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的该条财产分割约定。

2、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债务发生在孙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双方共有房产归李某一方所有的财产分割方式,客观上减损了孙某的偿债能力,影响了债权人赵某实现其债权。现赵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未超过除斥期间,故其有权请求撤销孙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的该条财产分割约定,对其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3、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孙某欠付赵某交通事故赔偿款未予清偿,孙某并未因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而减少承担婚生儿女的抚养费、对外债务等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另有其他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的情况下,其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的约定不符合常理,影响了赵某债权的实现,侵害了赵某的债权权益,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是妥当的。

此外,需要提醒债权人的是,撤销权应当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来源:公众号“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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