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最高法表示,短期内多次“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可以认定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一方基于索取财物目的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也可以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近印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推进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广受关注和好评。最高法“趁热打铁”发布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显然是要发挥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作用,对适婚年龄人口而言,这是一场“法治及时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也规定:“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并不少见,既增加男方负担,又带来社会问题。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已成共识,但处理具体案件时,如何把握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标准,仍存在困难。如案例显示,赵某(男)与孙某已办理结婚登记并给付彩礼8.6万元,后赵某提起离婚诉讼,以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为由,请求法院判离、孙某返还全部彩礼。

对这个案例难以认定的主要原因是,赵某与孙某就是否共同居住、感情状况等存在较大争议。本案的突破点在于,赵某向法庭提出孙某在近四年中还身涉两起其他离婚诉讼。法院依职权调查显示,孙某在较短时间内多次“闪婚”、均接收较高数额彩礼、婚姻存续时间均较短。

更重要的是,历次离婚诉讼中男方对于婚后双方无夫妻之实、孙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状态等描述基本一致,结合孙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维系婚姻作出相应努力,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孙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由此看出,女方是以索取财物为目的结婚的,并不是因为爱情。这种“索财型婚姻”不仅损害了男方经济利益,也欺骗了男方的感情,理应受到公正处理,即通过依法准确认定,让女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一分不少返还男方,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此案判决不仅对适婚年龄人口中的男方是一种提醒,也对结婚目的不良的女方起到一定警示教育作用。

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然而,目前适婚年龄人口中的某些女方,将结婚当成一个噱头,索取高额财物才是其真实目的,既无道德可言,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就应该让其希望落空。对这种“索财型婚姻”,除了要依法判离、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外,还应该对女方进行法治和道德教育。如果女方顽固不化、继续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妨以骗婚为由来追责。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因欺诈结婚的情形,自然也缺少针对性的罚则,这给了某些人借婚姻骗取财物的机会。对此,能否将欺诈结婚写入相关法律,值得思考。另外,对短期内多次“闪婚”,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应该通过信息共享进行监测,在登记窗口提醒当事人注意。

去年,福州市长乐区民政局透露,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当发现女方曾多次与不同对象闪结闪离……要求窗口工作人员予以提醒。这种做法值得推广。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然对基层法院办案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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