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昆明市五华区的老人董建财因病死亡,其在翠湖边的一套38平方米房屋及银行数十万元存款无继承人继承。对此,五华区法院判决:指定五华区民政局担任董建财的遗产管理人。

老人病逝,遗产无人继承

据了解,1954年8月16日出生的董建财,生前是昆明动物园的职工,由于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一直没有成家,也没有领养孩子。老人疾病发作期间,一直是单位工会照顾。2024年3月24日,董建财因病死亡,去世前的户籍地为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119号。

老人去世后,留下翠湖边一套38平方米的房屋,其名下还有数十万元存款。因老人没有继承人,如何处置老人的遗产成为焦点。

于是,昆明动物园工会向五华区法院申请,确定老人遗产管理人,以便合法处置老人的遗产。

五华法院审理后,于今年2月27日作出判决:指定昆明市五华区民政局担任董建财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发布公告

五华区民政局拿到法院判决后,于2月28日在五华区人民政府官网上发布一则“遗产管理人担任公告”——

为维护被继承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遗产依法公平、有序处置,现就董建财的遗产相关事宜公告如下:若有董建财的继承人对五华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可准备好有权作为继承人的相关材料(身份证明,继承关系存在证明等)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若有董建财的债权人、债务人或掌握董建财遗产线索的,可在公告期内及时与五华区民政局联系,以便民政局了解相关情况,并根据法院生效裁判分配、处置遗产。

3月10日,五华区民政局工作人员陈女士介绍:根据五华法院的判决,指定五华区民政局担任董建财遗产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民政局发布了公告,若老人有继承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待公告期满后,民政局将对老人的遗产进行处置,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上交国库。

律师释疑: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可担任遗产管理人

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显达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尚显达说,根据法律规定,董建财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其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继承人均在董建财之前死亡,董建财未立遗嘱,所以没有继承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五华区民政局作为董建财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可以作为董建财的遗产管理人,民政局有义务根据《民法典》赋予的职责,处理董建财生前的债权债务。

尚显达告诉开屏新闻记者,《民法典》实施前,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呈现空白状态。《民法典》首次规定在被继承人的财产无继承人时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一审 高伟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何丹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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