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为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接触到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06月,文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W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4年08月,文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警告一次;

2024年11月,文某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J区人民法院判处:1、撤销原缓刑的执行部分;2、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5年02月,文某因酒驾被交通警察支队裁决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2、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25年03月,社区矫正机构向J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文某缓刑建议。

在接受这起案件的委托之后,我查询了关于撤销缓刑的相关规定,除了发现新罪、漏嘴以外,基本就是各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达到情节严重。

下面是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以,可以推断出,社区矫正机构认为文某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就本案而言,虽然文某有一个警告、两个行政处罚,但该警告发生在W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的缓刑执行阶段,而该判决书的缓刑执行部分已经被J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所撤销,所以该警告不能作为J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做出的缓刑是否需要撤销的考察依据。

至于文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处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虽然形式上有两项行政处罚,但都是基于同一违法事实所作出的不同处罚决定(财产罚、资格罚),不能将其认定为两次处罚。而且,两项行政处罚均未对文某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所以也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

这样分析的话,一个警告已经随着刑事判决的撤销而被撤销(笔者是这样认为的,不知是否有特殊规定),两个行政处罚其实只能视为一个违法行为,且未达到行政拘留的程度。综合来看的话,文某在J区做出缓刑决定后,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因此,笔者基于上述理由,建议J区人民法院做出不撤销缓刑的裁定。

人民法院是否采纳笔者的观点,等裁定做出后再向大家反馈。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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