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加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在古代,人们是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又是如何惩处那些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商业环境的行为呢?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负责管理市场的市师、市吏、市正等职位的设置,对维持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商品交换的正常进行起着积极的作用。

汉代时,设有市吏、市长、市令、市丞等职位,负责管理市场内的经营活动,检验商品质量,管理商贾、工匠等的市籍,监管物价,征收市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消费权益等。对于各级市吏的职责规定十分明确,其主管要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东观汉记·闵贡传》中就记载了一个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例子:闵贡家贫且疾病缠身,买不起肉,每天只能买一片猪肝吃,可是卖肉的屠夫嫌钱少,不愿意卖给他。安邑县令得知此事后,没有因为事小而不为,立即批示让市吏调解处理。

食品质量安全自古就是管理的重点,早在汉代就有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汉朝《二年律令》规定,供大家食用的肉类产品,如果变质了,会使人中毒甚至死亡,必须全部烧毁。如果该烧毁却不烧毁,那么主管者就要受到跟盗窃一样的处分。

到了唐朝更加严厉,销售者如果被发现售卖问题肉类,有被判死刑的危险。《唐律疏议》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白居易在地方上任职时,就曾审判过这样的食物中毒案件,依据律法对制作问题脯肉的人进行了严惩。

到了宋朝,对注水肉严格管理,当时规定,销售者要是在猪肉或者牛肉里注水,要被“杖六十”。明朝对注水肉的处罚还要再加上二十杖。

食品安全很重要,那些欺客宰客的也得处理。《水浒传》第十九回中,写到了杨志怒杀泼皮无赖牛二的故事,算得上是替天行道,修理了欺客宰客的街霸。其实,在大宋年间,还真有欺行霸市的“大虫”“小虫”受到政府的处理。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六载:真宗年间,东京城里董德昌、董利用父子,勾结皇城司巡察亲事卒,横行街市,诈欺钱财,市井的商人百姓都怕了他们,称他父子为“大虫”“小虫”。后经百姓举报,开封府判决董德昌并其子董利用杖脊、黥面,配沙门岛,遇赦不还,其团伙成员也都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明朝宣德年间,苏州知府况钟打掉了一批行贿受贿、欺行霸市恶吏,给人民除了害,人民称他为“况青天”。《明代人物轶事》载:明代嘉靖中,浙江按察使陈察,接到大量民众状告钱塘江上江霸的状纸,说他们长期霸占江道,勒索乘客钱物,哄抬物价,过往商客深受其害。陈察亲自到船上微服私访,目睹了江霸们逼迫乘客加钱敛财的恶行恶相。他回衙门后,立即下令,派出所有衙役缉拿江霸,从此钱塘江上再也没有江霸横行。

清朝时,在京城设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五城兵马司,负责整个京城(紫禁城以外)的治安、消防、城市管理等事宜,还出台了一项制度,如果有人在经营中欺行霸市,垄断经营,将会被拘留2个月,杖责100。

康熙年间,北京城商贾云集,正阳门大街两旁寸土寸金,大家都想占一席之地,结果就形成了“占踞道路,妨碍交通”的马路市场。对此,有御史奏请拆除商铺,肃清街道。朝廷只是拆除了堵塞交通的违章建筑,对守法经营的商铺,保证其正常经营,使京师的商业繁荣,利于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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