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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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受人常需先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才能办理过户。
那如果注销抵押后,出卖人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该房屋,买受人能否排除执行?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在2023年发布的司法解答中给出明确答案。
核心规则:涤除权行使不视为放弃抵押权
六巡意见指出,
买受人注销抵押并非放弃权利,而是为实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步骤。此时,买受人基于涤除权取得的抵押权优先于出卖人的普通金钱债权,可排除执行。
六巡意见认为,
房屋的买受人按照与出卖人之间的约定,代出卖人清偿了该房屋上的抵押债权后,依法取得了主债权人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且无须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按照法律规定,在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时应先注销抵押权登记,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买受人为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到其名下,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申请将抵押权注销登记后,出卖人的普通金钱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导致房屋所有权无法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买受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是行使抵押权的涤除权的行为,目的是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并不是放弃抵押权,因此,不能认定买受人因抵押权注销登记而丧失了抵押权利。
买受人之转移案涉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基于其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之优先效力,相较于普通金钱债权对案涉房屋的清偿请求权,应优先受到保护。
因此,对买受人在抵押权之范围内排除金钱债权之强制执行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买受人甲公司为过户向银行清偿贷款并注销抵押,随后出卖人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申请执行该房屋。法院认定甲公司的涤除行为合法有效,其转移所有权的请求权优先于丙公司的普通债权,判决不得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最高法六巡的裁判规则平衡了交易安全与执行效率,既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抵押权制度的稳定性。买受人在注销抵押后主张排除执行时,需重点证明涤除行为的合法性及自身无过错。复杂案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充分举证,确保权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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