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带来的新型司法适用难题,如何做到适法统一?
人民法院如何回应社会治理新需求,交出满意的司法答卷?
随着平台经济飞速发展,
外卖、快递行业日渐火热。
但随之而来的,
是骑手交通事故发生率不断攀升。
骑手险,
作为保障骑手
及受害人权益的新兴保险,
逐步走进大众视野。
2024年,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法院”)立足三家人民法庭,将“枫桥经验”与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深度融合,打造了“一站一室一基地”工作机制,构建起社会治理司法服务保障的重要支点。面对骑手险带来的诸多司法适用难题,奉贤法院积极探索,进一步优化升级“一站一室一基地”工作机制,强化司法服务保障能力。
2025年3月10日下午,奉贤法院举行“涉骑手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旨在探寻保险行业规范引导、优化基层治理新路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程小勇,上海高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沙洵,奉贤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卫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王韶婧,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小军,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汪倪杰,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保险学院讲师胡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主管陈菊芳,“饿了么”运营主体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法务专家沈女义,奉贤法院相关庭室负责人、干警代表及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参加。
会议由奉贤法院奉城人民法庭庭长张慧主持。与会人员围绕骑手险的一并处理及保单中有关责任免除特别约定的性质、平台投保模式下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及被保险人记载不同是否影响保险理赔等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议题一
骑手险的一并处理问题及保单中有关责任免除特别约定的性质问题
与会嘉宾围绕骑手险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能否一并处理的问题展开讨论。骑手险保险合同关系与侵权责任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是否以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
❖有部分观点认为,法院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保险合同关系需以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理由在于保险合同纠纷并非侵权纠纷案件必须处理的范畴,除非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若保险人不同意一并处理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法院对保险合同关系应不做处理。
❖有部分观点认为,不需以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理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及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况下直接向第三者进行赔偿的规定,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保险合同关系具有法律基础,且若骑手险保险人是否加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讼以保险人意愿为准,不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与会嘉宾围绕“骑手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中有关责任免除的特别约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等问题展开讨论。
❖有观点认为,“骑手雇主责任保险”不同于通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条款来看,属于对该保险险种保险范围的约定,而非实质上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
❖另有观点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若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该条款内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则该特别约定中责任免除的内容无效。
议题二
平台投保模式下保险公司的
提示说明义务
与会嘉宾围绕平台投保模式下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等问题展开讨论。平台投保模式下,投保人是与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的配送公司,保险人对平台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是否也意味着已向配送公司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对此,有观点认为,是否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审查该提示和说明是否足以使投保人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存在,是否足以使投保人充分了解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保险公司以“一对多”模式对新增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不足以使日常复用方案的投保人注意到,且未给予投保人合理时间进行是否继续投保的公司决策,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另有观点认为,由平台运营方经约定途径、或平台商户明确可知的其他途径如类似于平台公告等方式代保险公司所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其法律效果亦应视同保险人所为。
❖还有观点认为,相关保险条款的变化并非是否需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而是合同变更是否有效的问题。平台公司作为沟通保险人与配送公司的桥梁,涉及是否是双方代理的问题,虽然双方代理行为并非无效,但仍需要被代理的双方知情且同意。
议题三
被保险人记载不同
是否影响保险理赔问题
与会嘉宾围绕被保险人记载不同是否影响保险理赔问题展开讨论。骑手从事配送业务系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当被保险人为骑手时,该损失能否纳入骑手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赔偿?
❖部分观点认为,因骑手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骑手险作为责任保险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方服务公司投保的,应以自身作为被保险人,以转移骑手执行工作任务时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实践中被保险人是骑手本人的,鉴于骑手从事配送业务导致第三人损害,应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第三方服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因骑手本人不承担责任,故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保险人亦不应承担保险赔付。
❖部分观点认为,不论保单记载的被保险人是第三方服务公司还是骑手本人,第三者责任保险均予以赔偿。原因在于保单是由保险公司订立的格式合同,纵使被保险人信息不规范,但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保险人一般认可保险事故的发生,此时无需特别关注具体被保险人信息,由骑手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直接予以赔偿。若仅因被保险人信息不规范而认定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则与保险条款的约定明显相悖,亦不符合基本法理。当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抗辩时,可以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地位差距对保单进行形式瑕疵矫正。
王卫民副院长在总结发言中对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表示感谢,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理论实务良性互动,助力类案适法统一。面对现实生活中产生的新型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一步加强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沟通交流,总结提炼具有指导性的司法规则,促进适法统一。
二是深化院校合作共建,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审判一线的真实案例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宝库”,院校对法学理论知识的深入研究是重要学术资源。希望进一步加强院、校双方的合作共建机制,通力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承担培养法治人才的责任。
三是促进机制优化升级,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以“法治教育基地”理实结合的研讨为出发点,吸收涉骑手险保险公司驻庭调解,提升“联合巡回审判平台”法律适用能力。再将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提炼进行再次研讨,实现研讨-调解-裁判指引-研讨的逻辑闭环。
沈卫琴
区人大代表、奉贤区庄行镇牡丹里居委支委、居委委员
通过此次研讨会体现了奉贤法院对骑手群体权益保护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治理的高度重视。会议聚焦骑手险相关问题,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保险机制提供了重要参考,为新兴领域司法服务保障全覆盖赋能。希望奉贤法院继续运用好“一站一室一基地”工作机制,推动各方协同合作,切实维护骑手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蔡月弟
区政协委员,太平洋寿险奉贤支公司高级经理
奉贤法院举办的“涉骑手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展现了司法机关对新型社会问题的敏锐洞察和积极应对。作为区政协委员,我对此深感认同并为之点赞。此次研讨会不仅体现了法院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为解决骑手险相关纠纷提供了专业指导,有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期待法院继续发挥司法智慧,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更多力量。
下一步,奉贤法院将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形成涉骑手险相关司法疑难问题理论成果,持续优化升级 “一站一室一基地” 工作机制,巩固已有成效,以全流程机制建设积极回应基层社会治理新需求。
素材提供:奉城法庭
文字:乔竞成、刘雪松
摄影:孙玉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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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仲偲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