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基层法院,尤其是基层法庭,商事合同类纠纷中属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最多,在部分法庭,此类案件的数量甚至能超过基层法庭受理的商事合同类纠纷案件的80%。
考虑到买卖合同的概念范围较广,部分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船舶以及特种设备的买卖合同纠纷在法律适用及审判实践中具有特殊和独立性,因此本文仅讨论一般意义上的普通买卖合同。
鉴于此类案件在基层法庭的数量较多,考虑到篇幅的问题,本文仅就遵循的审理原则及审查思路的法律关系、责任主体、合同效力、标的物交付几个方面发表一些个人看法,供大家参考。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法官不仅需要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需要根据一定的生活经验,去全面审查双方的争议焦点,找到症结所在,才能快速找到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点,维护诚信履约的市场交易秩序。
2.鼓励交易原则。维护正常的合法交易,不轻易去否定合同的效力,审慎的处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归责等问题,“保守治疗”优选于“彻底手术”。
3.适当履行原则。应着重审查履行主体的适当、履行标的的适当、履行期限的适当、履行方式的适当,切不可过分加重尤其是守约方的责任。
1.法律关系的定性。审判实践中,诸如承揽合同(定作、加工等)与普通的买卖合同就特别容易出现混淆的情况,因此就需要对法律关系作出明确定性。定性不同,适用的法律则条款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也会随之受到不同的影响。
2.合同责任主体的审查。关于合同责任主体的审查,在此我主要谈谈职务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审查认定。
职务代理,常见的是公司的员工,如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代理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形。对此,应着重审查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是否是基于员工职权范围。如果是基于员工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买卖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若不属于员工职权范围的,需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签字、盖章、交付等行为,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的善意,以此确定职务代理还是构成表见代理。另外,还存在员工加盖公章的行为,要审查该行为是否基于法定代表人或是公司的授权,如无相反证据,且除法律法规等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外,应由公司对外承担买卖合同签订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买卖合同中关于表见代理的审查,也是比较常见的,笔者认为在审理时应该坚持一定的价值取向,即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是否存在代理权外观的审查还是注重在合同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行为人身份、职务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联、被代理人对行为人是否存在可合理推断的表象授权关系、买卖合同上是否加盖与被代理人有关的、可正常对外使用的有效印章、合同关系建立方式与以往交易方式是否相符等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考量。
3.合同效力的审查。审理合同效力时,应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主动审查原则。合同效力问题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即便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无争议,法院也应主动予以审查认定。二是正确理解与适用强制性规定,审慎认定合同效力,避免不当否定合同效力。三是注意适时释明,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如若对合同作出无效的认定,则重点是对以下几点情形作出审查:虚伪意思签订合同导致无效的审查、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审查、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方面导致合同无效的审查等。
4.标的物交付的审查。一般而言,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时,双方都会做好交接和签收的手续。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往往存在大量不规范的交货行为。对于不同情形下标的物交付的审查要点如下:一是双方未签订收货凭证的,应着重审查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二是收货单据存在瑕疵的,审查送货前的联系、到货日期前后的付款行为、之前交易过程中类似签收行为等因素进行认定。
来源:惠山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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