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025年 第20期(总第24期)
【本期话题】
“一事不再理” 原则的司法认定。
【典型案例】
有一家进出口公司和山西某食品公司签了核桃仁销售合同。食品公司没把全部核桃仁交付,进出口公司就先告了对方一次,说因为食品公司不交货,自己只能花更高价钱从别处买核桃仁,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了食品公司赔一部分钱。
可后来,进出口公司又告食品公司,这次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把剩下的核桃仁交货。食品公司不乐意了,说这事儿之前都告过、判过了,不能再告了,这就是重复诉讼。法院审查后觉得食品公司说得有道理。因为两次诉讼的当事人、涉及的合同和诉求本质上都一样,进出口公司之前选择要求赔偿损失,就相当于对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做了选择,在生效判决已出的情况下,不能再换个诉求又告一次,这违反了 “一事不再理” 原则,就驳回了进出口公司的起诉。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3-10-2-084-004,某进出口公司诉山西某食品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律师解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本案裁判要旨归纳为: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同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诉讼法理以及司法实践出发,是否满足一事不再理应当从三个方面同时考察:“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部分交货后未再交付剩余货物构成违约,但原告此前已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替代履行差价损失)的违约责任,现又要求继续履行,违反 “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受理。
首先,前次起诉案件与本案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属重复诉讼。其次,原告已选择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生效判决也确认被告应担责,原告不能另诉。再次,原告主张继续履行与此前诉讼行为相悖,对生效判决关于合同未解除的认定理解有误,且赔偿损失计算方法多样,原告在前次起诉案中未提出其他主张,后果应自行承担。
“一事不再理” 原则要求从 “当事人 + 诉讼标的 + 诉讼请求” 三方面考察,避免重复诉讼,本案原告就同一合同、同一违约行为多次起诉,增加诉讼成本,不利于权利义务稳定。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