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陈先生与陈坤为亲兄弟,他们的父母是陈贤和林秀兰。陈贤于1986 年离世,林秀兰在 1985 年去世。陈坤与周女士结婚,育有一子陈杰,陈坤于 2022 年逝世。1982 年,陈先生退伍转业,将户口迁回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涉案房屋,当时其父母与子女一同居住于此。父母相继去世后,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陈坤。1994 年,公房进行房改售房,陈坤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该房屋,当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有陈先生和其哥哥陈鹏。陈先生结婚后,因家庭人口众多,其一家选择在外租房居住,此后涉案房屋一直由陈坤一家居住。2021 年,陈先生得知陈坤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陈先生认为,在房改售房时自己作为共居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陈坤出售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其居住权益,陈坤理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女士、陈杰支付居住权益补偿款 680000 元,并由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涉案房屋的相关交易情况进行了查明。1995 年 4 月 13 日,陈坤与北京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功购买涉案房屋,并于 1997 年 7 月 10 日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在陈坤名下。2018 年 6 月 20 日,陈坤与吴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吴先生,不过该合同后来被法院确认无效。之后,吴先生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将房屋卖给郭先生,郭先生在 2020 年 8 月 26 日将房屋赠与李女士,李女士又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将房屋赠与给郭先生。
陈先生称,涉案房屋是陈贤、林秀兰在1986 年左右承租的北京某单位的自管公房。陈贤、林秀兰去世后,涉案房屋承租人于 1992 年变更为陈坤,自己在 1994 年 6 月从涉案房屋搬离。陈坤购买涉案房屋时,是按照家庭人口确定购买面积的,当时家庭人口包括陈坤、陈先生、陈鹏,并且自己并非北京某单位的员工。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陈先生提供了北京某单位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该表显示购房申请人为陈坤,家庭成员情况一栏填写了陈鹏和陈先生,周女士、陈杰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周女士、陈杰则主张,涉案房屋是陈贤、林秀兰承租的北京某单位的自管公房,具体分配时间不清楚。陈贤、林秀兰去世后,由于陈坤是北京某单位职工且名下无其他房产,涉案房屋承租人于 1994 年前后变更为陈坤。陈先生于 1994 年 6 月搬离涉案房屋,陈坤购买涉案房屋时,并不涉及根据家庭人口确定购买面积的问题。
二、争议焦点
陈先生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陈先生认为自己在房改售房时作为共居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周女士、陈杰则坚称陈坤是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和所有权人,陈先生在陈坤变更为承租人后就未再与其共同居住,且陈坤生前未通过合同约定或遗嘱方式为陈先生设定居住权,所以陈先生对涉案房屋不享有居住权。
陈先生是否有权获得居住权益补偿款:陈先生主张陈坤出售房屋侵犯了其居住权益,因此有权获得补偿;周女士、陈杰反驳称陈先生不享有居住权,不存在补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陈杰在诉讼中已明确表示放弃对陈坤关于诉争房屋权利在内的全部遗产的继承权,所以陈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质及承租权变更
涉案房屋原本是北京某单位的自管公房,原承租人是陈贤和林秀兰。在他们去世后,北京某单位基于自身管理和分配规则,将房屋出租给本单位职工陈坤。这一承租权的变更,使得陈坤成为新的合法承租人,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等相关权利。从承租权变更的时间节点和原因来看,陈坤因是单位职工且无其他房产,符合单位的承租条件,这一变更过程符合公房管理的一般原则。
(二)房改房购买与产权归属
陈坤基于房改房政策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依法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这一行为使得房屋的性质从公房转变为陈坤的个人私有财产。陈先生主张购买面积与家庭人口有关,但除了提供的购房申请表中家庭成员的记载外,未能提供其他诸如单位相关政策文件、购房时的沟通记录等充足有效的证据来证实该主张。而购房申请表中家庭成员的记载,在没有其他证据辅助的情况下,不足以确凿证明购买面积与家庭人口存在必然联系。
(三)陈先生居住权主张的分析
陈先生虽曾是涉案房屋的共居人,但在陈坤变更为承租人后,其搬离了涉案房屋。在陈坤购买房屋并取得产权后,陈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坤通过合同约定或遗嘱方式为其设定了居住权。从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来看,法定的居住权设立途径在本案中均未体现。同时,陈先生搬离房屋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对房屋持续居住权益的主张。此外,陈先生有其他住所和房产这一事实,也使得其对涉案房屋居住权益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降低。
(四)陈杰被告资格问题
陈杰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对陈坤关于诉争房屋权利在内的全部遗产的继承权。从法律关系来看,在陈先生主张的居住权益补偿纠纷中,陈杰若不继承相关遗产,与涉案房屋的权益纠纷关联性显著降低。因为陈先生的诉求是基于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益向房屋相关利益方主张补偿,而陈杰放弃遗产继承后,其从陈坤处获得与涉案房屋相关权益的可能性消失,周女士、陈杰关于陈杰不是适格被告的主张具有一定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