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刘某某、王某某是某学校的初一年级学生,二人自愿报名参加学校的球类运动社团,在社团课期间,老师组织学生在球馆内练球,因训练场地不够,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墙角处对墙挥拍练习。刘某某与王某某边练习挥拍边聊天。在此过程中,王某某突然挥动球拍,球拍打到刘某某的牙齿,导致刘某某受伤。
事后,王某某的家长否认自己孩子存在侵权责任,学校也否认存在教育、管理失职情形,面对两方的冷漠,刘某某的监护人倍感失望、迷茫。
刘某某的母亲很善良,对是非对错有自己的认知标准,认为情感上的慰藉大于金钱的补偿。然而,王某某的妈妈比较理智,从责任层面考虑问题,认为自己的孩子无责,刘某某应该自担风险。
学校对此事件也态度分明,认为是王某某的责任,校方无责,所以三方的认知决定了处事态度,矛盾虽小,但是无法调和。
刘某某对被伤害之事并无介意,王某某也一样,两人事后依然一起玩耍,刘某某妈妈虽然没有刻意嘱咐孩子与王某某保持距离,但对王某某妈妈和校方的推卸责任的说辞,时而内心泛起波澜,一个母亲对孩子身心健康越是重视,越想保护,落在案件结果上,就会越患得患失。原告妈妈对案件结果倾注了过多的情感,使得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最大的办案工作就是与当事人的沟通。
胜诉,判决将刘某某受伤的侵权责任由两方被告承担,王某某监护人承担70%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
本案学校有视频监控,拍下了整个社团课过程,包括刘某某受伤和学校在上课中老师的一系列行为。虽然,王某某在致刘某某受伤上没有故意,且其监护人辩称刘某某受伤系意外事件,应该自担风险。学校辩称事前社团老师进行了安全教育,事后积极协助家长对学生治疗,学校不存在过错。
本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王某某未确认周边情况大力挥拍导致刘某某受伤,且在学校社团课进行练习并非高风险活动,王某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王某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社团课期间,学校老师应当强调并维持课堂纪律,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后,对墙练习的几人除聊天外,还存在未确认周边安全随意挥拍的情况,但始终未有老师维持纪律,此种情况容易引发伤害事件,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1188、1200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附: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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