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原告林宇鹏、苏悦与被告林宇轩为姐弟关系。林文涛与何静系夫妻,婚后育有七个子女,其中包括原告与被告。林文涛于1991年2月去世,何静于1998年3月去世,生前均未订立遗嘱及遗赠协议。涉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原本是林文涛单位分配的公租房,林文涛为承租人,后登记在被告林宇轩名下。
2003年,被告给原告林宇鹏亲笔书写《承诺》,表示林宇鹏在放弃父亲林文涛房产(遗产)继承权后,可与夫人苏悦居住在涉案房屋,户口可保留;若双方不能和睦相处,被告将帮助林宇鹏另外解决住处,或以货币补偿方式解决。此后,原告多次就涉案房屋居住问题与被告沟通,均遭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认为被告所写《承诺》已生效,被告应依约履行,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林宇轩辩称,涉案房屋原系林文涛单位分配的承租公房,林文涛和何静生前一直与自己共同在涉案房屋居住。林文涛和何静去世后,考虑到自己无房居住且生活困难,林宇鹏等七人作为法定继承人于2003年10月书写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同意涉案房屋由自己继承,现房屋产权已登记在自己名下。林宇鹏和苏悦结婚时,父母已为二人安排住房,后因二人在外地做生意,住房被占用。自己出于亲情,于2003年书写承诺,该承诺提供了三种选择:林宇鹏和苏悦在涉案房屋居住,或自己帮助林宇鹏另外解决住处,或向林宇鹏支付货币补偿款,这三种方式是相互排斥的。并且,自己已为林宇鹏购买了一套通州区房屋,支付了10万元货币补偿款,履行了承诺内容。此后,林宇鹏和苏悦还多次向自己借款用于房屋装修及偿还贷款等。因自己已履行完毕承诺,林宇鹏和苏悦多年来均未提出在涉案房屋居住。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需依合同约定设立,本案中原被告未签订相关合同,且自己已履行货币补偿承诺,二人无权再主张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及办理居住权登记,况且北京目前无法办理居住权登记。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涉案房屋所有权于2008年9月登记至被告林宇轩名下。原告出示被告于2003年书写的《承诺》作为证据,被告认可该《承诺》为其所写,但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原告认可收到被告支付的10万元补偿款,不过认为此款是对放弃涉案房屋继承权的补偿,并非对房屋居住权的补偿。经法院询问,原告坚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并要求被告协助设立居住权登记。
二、争议焦点
1. 原告依据2003年《承诺》是否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原告主张被告所写《承诺》已生效,应依约赋予其居住权;被告则认为《承诺》提供了三种相互排斥的选择,且自己已履行货币补偿承诺,原告无权再主张居住权。
2. 被告是否应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居住权登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被告以多种理由抗辩,称原告无权主张居住权登记,且北京目前无法办理居住权登记。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宇鹏、苏悦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居住权设立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应依据书面合同约定或遗嘱方式设立,且设立居住权需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自登记时设立。这明确了居住权设立的法定方式和程序。
(二)《承诺》与居住权设立的关系
1. 时间因素:被告林宇轩于2003年书写《承诺》,此时民法典尚未颁布,被告在书写时不可能产生依据现行民法典设立居住权的预期。从法律发展的时间线来看,当时并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所以不能简单地将《承诺》认定为设立居住权的依据。
2. 内容因素:《承诺》的内容虽然提及原告可在涉案房屋居住等内容,但从其表述来看,并非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设立要求进行明确约定。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设立需有清晰的权利义务界定,而《承诺》中的表述更像是一种基于亲情的帮助安排,且提供了多种选择,并非专门针对居住权的设定。
(三)被告履行承诺情况及影响
被告称已为林宇鹏购买通州区房屋并支付10万元货币补偿款,履行了承诺内容。原告虽对该补偿款性质有异议,但从被告的行为来看,其确实采取了一定行动来履行《承诺》中的部分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被告对《承诺》有自己的履行方式和理解,进一步削弱了原告单纯依据《承诺》主张居住权的合理性。
(四)北京居住权登记现状的影响
被告提出北京目前无法办理居住权登记,这一现实情况也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诉求产生影响。即使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实际并不符合居住权设立条件),在无法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诉求也难以实现。
五、胜诉办案心得
1. 精准把握法律时效与新规适用:在处理涉及法律制度变革的案件时,务必精准把握法律时效和新规的适用范围。像本案中,民法典颁布前后居住权设立规则不同,要明确判断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新规施行后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提醒当事人关注法律时效对案件的影响,避免因忽视法律变化而导致诉求不成立。
2. 深度解读合同与承诺的法律性质:对于类似《承诺》这样的书面文件,要深度解读其法律性质。不能仅从字面意思判断,需结合当时的法律环境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本案中,通过分析《承诺》的时间、内容以及当事人后续行为,准确判断其并非民法典意义上设立居住权的依据。在办案过程中,引导当事人提供更多背景信息,辅助对相关文件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