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进入防火期以来

凉山州各县(市)公安局高度重视野外用火安全

不断加强野外用火巡逻力度

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西昌市


1月30日10时30分许,西昌市公安局黄联关派出所接到黄联关镇政府应急队队员报警称,发现有人在林区路边草地上焚烧钱纸。接警后,执勤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维护秩序并对现场火情进行安全处置。


经询问,万某某对其拒不执行禁令在林区焚烧钱纸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万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六日。

会东县

2025年3月1日15时许,小明(化名、未成年人)、小王(化名、未成年人)两人相约至獭猫山公园玩耍。在登山过程中,小明随手从路边拔出一些干杂草,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后玩耍,小王看到后也模仿此行为。在此过程中,其手被点燃的杂草烧伤,随即将已经点燃的杂草扔到公路边的杂草丛中,继而引发火情。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引发火情的未成年人小明、小王已被其监护人带回并依法责令严加管教。

昭觉县


近日,日哈派出所查处一起野外违规用火案件。

违法行为人曲比某某在日哈乡来拖村的林边地焚烧杂草,其行为在森林草原禁火期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违反了《昭觉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命令》规定,昭觉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美姑县

2025年2月25日,美姑县瓦侯乡依吾古村,洪溪森林派出所民警巡逻经过发现附近村民在林区附近农耕时焚烧树枝、秸秆取暖。


目前,查处的4起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已依法移交瓦侯乡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处罚。

越西县



近日,乃托镇村民田某擅自在野外用火,被巡逻民警和打火队员发现,立即将其制止,田某对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田某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近日,乃托镇村民吉某擅自在野外焚烧杂草,被巡逻民警和打火队员发现,将其当场查获,吉某对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吉某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近日,普雄镇村民牛某擅自在野外使用明火焚烧杂草,被巡逻民警和打火队员发现,立即将其制止,牛某对其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牛某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近日,普雄镇村民海某擅自在野外使用明火焚烧杂草,被巡逻民警和打火队员发现,将其当场查获,海某对其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海某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普格县

3月2日11时许,螺髻山派出所民辅警巡逻至辖区某林区时,发现村民米色某某在离林区不到5米的地方野外用火。调查发现,米色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一堆秸秆烧火,其行为已违反《普格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相关规定。


目前,普格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米色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一、《刑法》相关法条

(一)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构成失火罪的,依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禁火令》违禁责任

(一)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在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终审:蒋映春

编审:阿比伊木

责编:邹湘

编辑:何君

来源:西昌公安、会东发布、昭觉公安、美姑公安、平安越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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