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犯罪事实是怎么形成的



以前我们分享过法律事实并非真相,这一点大家都能有清楚认识。那么,请再思考一个问题:证明犯罪的法律事实是怎么形成的?

任何事物的形成都是渐进的,从局部到整体的过程,法律事实的形成亦然。从诉讼阶段来看,侦查阶段收集证据,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和运用证据,证明犯罪并用于起诉,审判阶段判断证据,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定罪处罚。呈现出来的就是“材料→证据→定案证据”的审查认定过程。

证据从收集阶段开始,那么以何标准和方向开展收集工作的呢?答案是法律标准。具体而言就是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导向的证据收集审查和判断过程。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观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要件。比如故意杀人罪,应当满足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对于自然犯容易理解其犯罪构成要件,但对于法定犯可能就需要下功夫分析其构成要件,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仅看刑法规定,可以轻易得出其犯罪构成要件吗?不太容易。再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不能轻易看出,而且在司法认识还存在认定不唯一的情况。

讲到这里,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认识,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必须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导向,也就首先要求犯罪构成要件规范且清晰。

先说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清晰明了是不是就可以轻易地认定犯罪了呢?当然不是。比如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清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认定就存在很多争议。例如,林甲父亲是某国有银行行长,请托人申请贷款但条件不符合,便给林甲财物请其帮忙。林甲就为请托人的贷款向其父亲说好话,但并未告诉其父亲收受财物的事情,最后请托人也获得了贷款。司法中存在三种认识:第一两人均构成受贿罪,第二父亲不构成,儿子构成受贿。第三均不构成受贿罪。

你看犯罪构成要件清晰,查明的事实却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不构成犯罪。前述案例中就是林甲父亲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为其对儿子收取财物的行为不知情,没有通谋。如果他不构成受贿罪,林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自然也不构成受贿罪。

如此审查,是不是就可以看出辩护的意义。是的,犯罪仅存在于刑法规定的特定范围圈内,范围之外的行为不作犯罪处理,所以犯罪构成要件不能扩大解释,出圈就不构罪,即便有再充分的证据,也是无罪证据。



说了犯罪构成要件,再说证据体系的构建。犯罪构成要件为证据收集、审查和判断提供标准和方向。但是证据收集也需要依据特定规定——刑事诉讼法。可以简单理解为:证据体系的建立就是以实体法为内核,诉讼法为外形的基本模式。

孤证不能定案就要求证明法律事实的证据不是孤零零的单份证据,无论材料还是定案证据,最终都要形成证据体系。即“材料→证据→定案证据”是单份证据的形成过程,单份证据又需要进行证据组合,形成证据体系,只有如此才能成立法律事实,才能定罪处罚。

如何构建成证据体系呢?证据间应当相互印证,以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将单份证据粘合成证据体系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滚雪球的过程,即先确定核心证据。笔者理解就是围绕着每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然后对证据进行固定和验证,最终建立起树状的体系,也就是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

最后说证明标准。只有满足法律规定标准的证据才能证明法律事实。证明标准是什么?“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据标准非常严格,应当具有唯一性,凡是有合理理由没有排除的,就不能证明犯罪。比如被告人的银行卡收取犯罪所得,但是其有合理的理由证明银行卡由他人使用而非被告人在明知犯罪的情况下交给他人使用的,就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

经过前述过程,证明犯罪的法律事实就建立起来了。了解了其形成过程和证明标准,辩护时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质证,提出关于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以及证据力和证明力的意见。这就是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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