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经查,你(身份号码:3212022000********)存在涉嫌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处以“限期(一个月内)拆除案涉违法建设(镂空挑台底板,面积12.62㎡,不包括原有的挑梁等)”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泰高城执罚告〔2024〕28-1号,详见附件1),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附件: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泰高城执罚告〔2024〕28-1号).pdf

2.关于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泰高城执罚告〔2024〕28号)的公告.pdf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1日






图文来源: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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