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完成工程任务,却遭遇工程款支付难题。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双方各执一词,工程款究竟该不该付?
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设公司”)与泰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置业公司”)签订了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包置业公司购物中心的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并于2021年9月完成验收,将工程移交给置业公司。
然而,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置业公司则辩称,建设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金属部件厚度不达标、空调通风工程未按图纸施工等,导致其经营损失,并要求建设公司赔偿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能源损失及经营损失等,不愿意支付剩余工程款。建设公司多次与置业公司协商无果,鉴于置业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置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工程价款经核定为一千六百万余元。置业公司已支付一千四百万余元,尚需向建设公司支付余款一百七十万余元。
对于置业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空调风管的施工绝大部分属于隐蔽工程,置业公司应在建设公司风管材料进场时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其在工程交付使用两年后主张管材厚度不达标,依据不足。此外,置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建设公司存在未按图纸及设计规范要求施工的情形,故对其主张的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费用、能源损失及经营损失等,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建设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系置业公司收到建设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后才付款,建设公司尚未就剩余工程价款开具相应发票,故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置业公司向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一百七十万余元;驳回建设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及置业公司的反诉请求。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本案中,建设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了双方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利与义务。建设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任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置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于工程质量的认定,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及工程验收情况,综合考虑了双方提供的证据。置业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范围系空调风管的壁厚问题,属于隐蔽工程,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应视为所交付的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其在工程交付使用后较长时间再提出该问题,法院难以采信。
在此提醒广大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及时提出问题并要求整改,避免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本案也警示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节点履行义务,避免因付款问题产生纠纷。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工程的顺利进行。对于可能出现的纠纷,应及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稿 严丽娟
排版 苍 菲
审核 吴嘉臻
海陵法院